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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制定完善煤矿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应急救援演练。市、县两级政府每年至少组织一次。 (五)组织开展部门联合执法,严厉打击私挖滥采、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保持严打重处的高压态势。市级政府每半年组织一次,县(市、区)政府每季度组织一次。 第十条 市、县两级煤炭部门是政府对煤矿企业安全监管的直接责任部门,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者,分管领导对所分管部门和分管业务负直接责任。要从强化行业管理入手,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加强作业现场监管,建设本质安全矿井。 (一)要根据各县(市、区)煤矿基础条件、装备水平、监管水平,每年研究制定推进煤矿安全上水平的工作计划,加强弓i导、指导计划的实施落实,必要时强制企业加大投入,改造矿井安全系统,更换矿井安全、生产装备,更新提高安全监控设施,逐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二)严把兼并重组整合后建设项目的设计审查、开工审批、施工建设、投产验收关,按照机械化、集约化、现代化、信息化矿井建设目标抓好各项工作。 (三)加强对生产矿井和过渡期生产矿井的管理,严格落实“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过渡期生产矿井安全监管的实施意见”,严格执行过渡期生产矿井的各项规定,对存在安全隐患、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坚决采取有效措施实施关闭。 (四)定期召开安全例会,研究解决安全监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市煤炭部门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县(市、区)煤炭部门每月至少召开一次。 (五)建立领导带头下井检查制度,把安全监管的工作重心放到井下一线。市局局长平均每月下井不少于2次,分管局长平均每月下井不少于6次;县(市、区)煤炭局(中心)局长(主任)每月下井不少于8次,分管局长(主任)每月下井不少于1 0次。 (六)加强对五人监管小组的管理,定期对其监管工作,情况进行考核,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工作情况汇报会,针对存在问题,研究制定解决方案,并提出解决办法。 (七)加强对主体企业监管安全工作的指导,对主体企业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检查、督促、考核。 (八)认真组织开展煤矿企业专项整治工作,根据阶段性工作需要组织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消除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第十一条 严格执行事故报告制度,杜绝瞒报、虚报、漏报现象发生。 第十二条 加强煤炭部门干部队伍建设,市、县两级煤炭部门主要领导、分管业务的领导必须由煤炭专业院校毕业,所学专业符合要求(采煤、通风、机电、地测),且具有5年以上煤炭安全生产管理经验的人员担任。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正职任用必须征求市级煤炭部门的意见。 第十三条 充实市、县两级煤炭部门专业技术人员,编制上予以保障。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上级政府要加强对下级政府及本级煤炭部门的履职情况进行严格考核,发现不履行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到位、监管不力,依据省、市有关规定,启动事前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上级煤炭部门要对下级煤炭部门的履职情况进行认真考核,发现不履行职责或履职不到位,要报本级人民政府,依据有关规定,予以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由于履职不到位、监管不力,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严格按照《中共吕梁市委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煤矿重特大事故责任追究的决定》(吕发[2006]2号)要求,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