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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鄂环办[2010]28号
【颁布时间】 2010-03-03
【实施时间】 2010-03-0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513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
  为确保我省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的有效性,使污染源自动监测更好地为环境管理服务,根据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国家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规程>的通知》(环发[2009]88号)精神,我厅制定了《湖北省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三月三日
  

  附件:
  
  
湖北省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
  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环保部《国家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规程》要求,为确保我省国家重点监控企业(以下简称“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提供的监测数据的有效性,使之更好的为总量考核,监督执法和排污费核定等工作服务,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范围
  按照环保部《关于印发<2010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的通知》(环办[2009]154号)中公布的湖北省重点监控企业名单开展工作。
  
  二、责任分工
  省级环境保护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责任环保部门”)负责湖北省内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的火电厂(包括热电联产电厂)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的有效性审核工作,对市级环境保护部门(以下简称“市级责任环保部门”)负责的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市级责任环保部门负责辖区内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的有效性审核工作。
  国控企业对安装的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正常运行负责,并配合责任环保部门开展对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的有效性审核工作。
  
  三、企业自检工作
  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是污染物治理设施的一部分,是保证企业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进行监测的有效措施和手段。保证自动监测设备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是企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企业必须按照相应的管理要求,建立管理制度和技术要求,将其纳入企业管理体系。
  (一)工作内容
  国控企业应当有专人负责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测设备的运行和维护工作,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对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测设备进行巡检、维护保养、定期校准和校验,对异常和缺失数据有责任及时报告责任环境保护部门,并按规定进行标识和补充。对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进行日常运行管理,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和台账。在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运行不正常或日常运行监督考核不合格期间,国控企业要采取人工监测的方法向责任环保部门报送数据,数据报送每天不少于4次,间隔不得超过6小时。
  (二)自检报告
  企业的自检报告是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的一部分,企业必须按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的规定要求,对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日常运行进行自检并提交自检报告。
  国控企业每季度第一个月前10个工作日内应当向责任环保部门提交上个季度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日常运行自检报告。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的火电厂(包括热电联产电厂)向省级责任环保部门提交自检报告,其他国控企业向所在地市级责任环保部门提交自检报告。同时提供季度内的产品品种和产量的有效证明。自检报告应包括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准确性分析、数据缺失和异常情况说明以及企业生产情况等。
  国控企业在初次提交自检报告时,必须同时附交已通过环境行政部门通过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验收表》。同时提交:
  1.环保部门关于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批复的文件(复印件);
  2.排污口规范化及点位确认文件(复印件);
  3.安装调试与试运行报告;
  4.联网报告;
  5.环境监测仪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适用性检验报告;
  6.设备仪器生产厂的仪器使用说明书;
  7.相关管理制度(仪器设备操作、使用和维护规程;岗位责任制,定期校验制度;设备故障预防与处查制度);
  8.不具备自运行能力的企业需提供与第三方运营签订的委托运营合同;
  9.监控设备与数据采集仪的通信协议;
  10.产品生产工艺流程简图和排污节点图、污染物治理工艺流程图和排污管线布置图;
  11.自动监控设备在企业排污口设计、安装技术文件资料(包括自动监测设备布置图,采样管线布置图和数据采集及自动控制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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