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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鄂环办[2010]28号
【颁布时间】 2010-03-03
【实施时间】 2010-03-0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513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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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监督考核工作
  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日常运行考核是确定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评审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的重要依据。日常运行考核工作每季度进行一次,对国控企业污染源新安装验收合格的自动监测设备,运行一个季度后,进行监督考核。考核内容包括比对监测、现场核查等。
  (一)比对监测
  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比对监测是保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监测数据准确性的有效措施之一和重要环节,是对污染源自动监测系统正常运行的质量控制和管理必须的有效方法。比对监测每季度进行一次,全年四次,与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同步完成。
  1.任务分工
  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工作由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环境监测机构负责承担,环境监测机构应按照相应技术规范要求完成比对监测工作。
  省级监测机构负责承担湖北省内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的火电厂(包括热电联产电厂)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比对监测工作。并负责对市级环境监测机构承担的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比对监测的检查与抽测工作。
  市级监测机构负责承担辖区内除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的火电厂(包括热电联产电厂)外的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比对监测工作。
  2.工作内容
  废水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包括废水污染物浓度及流量比对。比对监测应尽可能保证比对样品均匀一致,每次比对监测要求样品数量在3对以上。
  废气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包括废气污染物浓度、氧量、流量和烟温比对。比对监测对颗粒物浓度、流量、温度用参比方法至少获取3个测试断面的平均值。废气污染物和氧量至少获取6个数据(仪器法可选取5分钟平易值为1个数据,化学法以一个样品的采样时间为一个时间段)的平均值,与同时段废气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平均值进行准确度计算。
  3.监测报告
  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完成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比对监测工作后,出具比对监测报告。每季度第一个月前10个工作日内向责任环保部门提交上一季度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报告(表)一式三份,并向企业抄送比对监测报告(表)一份。
  比对监测报告的内容应同时满足总量考核、监督执法、排污申报核定等环保行政管理的需要。
  (二)现场核查
  按照自动监测数据审核办法及规程,进行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制度执行情况和设备运行情况的现场核查,是保证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准确性的有效措施之一和重要环节,是对污染源自动监测系统正常运行的质量控制和管理必须的有效方法。现场核查工作是各级环境监察、环境监测、环境信息部门、等部门现场技术监督工作,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应不定期多种形式地开展相关工作。
  1.任务分工
  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现场核查工作由各级责任环保部门组织或委托环境监察、环境监测、环境信息部门、等部门组成的核查工作组负责承担,省级核查工作组负责承担湖北省内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的火电厂(包括热电联产电厂)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现场核查工作。市级核查工作组负责承担辖区内除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的火电厂(包括热电联产电厂)外的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现场核查工作。
  2.工作内容
  现场核查包括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制度执行情况和设备运行情况、企业生产工况、生产产品的品种和产量,污染物处理设施运行情况等内容。
  (1)制度执行情况包括:设备操作、使用和维护保养记录;运行、巡检记录;定期校准、校验记录;标准物质和易耗品的定期更换记录;设备故障状况及处理记录。
  (2)设备运行情况包括:仪器参数设置;设备运转率、数据传输率;缺失、异常数据的标记和处理;污染物的排放浓度、流量、排放总量的小时数据及统计报表(日报、月报、季报)。
  3.核查报告
  各级现场核查工作组完成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现场核查工作后,出具现场核查报告。并在每季度第一个月前10个工作日内向责任环保部门提交上一季度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现场核查报告(表)一式三份。
  
  五、综合评审
  各级责任环保部门在接到企业自检报告、考核比对监测报告(表)、现场核查报告(表)后,在每季度第一个月前20个工作日内组织由环境监察、环境监测、环境信息部门、等相关部门(机构)组成的考核小组完成对国控企业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的审核。得出评审结论,评审结论(表)一式四份,分别报送本级监测、总量、监察等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和上级责任环保部门,同时向企业抄送评审结论(表)一份。
  评审结论作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总量考核、监督执法、排污申报核定等环保行政管理的重要依据。
  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日常运行考核不合格的,国控企业应当严格按责任环保部门的要求限期整改。责任环保部门不接收整改期间的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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