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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西藏自治区政府
【颁布时间】 2010-03-03
【实施时间】 2010-03-0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514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0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接上页]
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相关配套制度建设。各地(市)、各部门要结合新的形势和要求,进一步修改和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指南编制规范;进一步建立健全政府信息更新维护、虚假和不完整信息澄清、主动公开信息送交等制度;进一步完善依申请公开处理流程,规范依申请公开行为,做好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进一步健全工作考评制度、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完善社会听证和专家咨询制度。
  
  四、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载体建设、拓展渠道,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公开质量
  加大信息网上公开力度。各地(市)、各部门在充分运用政府公报、报刊、广播、电视等传统公开载体的基础上,积极创造条件进行政府信息网上公开。要强化政府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主平台作用,继续加大对政府上网工程的支持力度,开设政府信息公开专栏,方便公众及时获取和利用政府主动公开的信息。
  设立信息查阅场所或设施。各地(市)、各部门要进一步增加相应的信息查阅场所或设施。自治区各部门要将本单位宜于向社会公开的规范性文件和信息分别向自治区一站式审批服务中心、自治区档案馆、图书馆提供。自治区一站式审批服务中心要专门设立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自治区档案馆和图书馆要设立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方便公众查阅,切实做到方便群众办事、便于社会监督;自治区监察厅要加快电子监察系统的建设,完善措施,逐步建立内外并举的监督机制。
  
  五、进一步做好宣传和培训工作,提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实际操作能力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积极创造条件开展公务员政府信息公开知识培训,将《条例》作为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核的内容之一,增强政府信息公开意识和责任感,稳定提升专兼职人员的业务水平。各级新闻宣传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条例》的宣传工作,广泛运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介绍公众获取政府信息的渠道,引导公众正确了解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政策和工作措施,引导群众关心政府信息公开,依法有序参与政府信息公开。要有针对性地、适时地进行各地(市)、各部门重大信息的新闻发布,实行政府信息定期发布与不定期公开相结合,构建全方位、多层次的信息公开体系。
  
  六、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严格奖惩制度
  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将会同自治区监察厅、政府法制办等部门,定期对各地(市)、各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对考核结果优秀的,予以表彰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给予通报批评。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社会影响大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〇一〇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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