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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青海省政府
【发文字号】 青政办[2010]41号
【颁布时间】 2010-03-03
【实施时间】 2010-03-0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517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简化和改进建设用地审批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简化和改进建设用地审批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与《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审查报批有关问题的通知》(青政办〔2005〕58号)不一致的,以本意见规定为准。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三月三日
  

  
  
关于简化和改进建设用地审批管理工作的意见
  (省国土资源厅)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用地保障服务,切实解决建设用地报批周期长、效率低、要件繁杂等问题,确保各类建设项目用地合法、合规,提高各级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门用地报批审查效率,根据国家建设用地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现就简化和改进建设用地审批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简化手续,压缩用地报批审查时限
  (一)简化材料。对报国务院审批的用地报件,按照国土资源部用地审批的要求办理。对报省政府审批的分批次用地材料,由现行的12项调整为10项(见附件1)。对上报省政府审批的单独选址项目用地报批材料,由现行的21项调整为14项(见附件2)。减少的报件材料由州(地、市)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门把关审查,留存备案,纳入建设用地审批后的监管范围。
  (二)简化程序。改革用地报件审查方式,对县、州(地、市)政府组织的用地报件,由政府常务会议或办公会讨论通过改由主要负责人审签。省级国土资源部门业务审查由串联改为并联,并建立内部联动机制,将建设项目用地会审审查的具体内容与规划调整方案、基本农田调整补划方案、土地勘测定界验收等程序性工作,由各相关业务部门分别审查改为建设用地会审阶段一并审查,分别出具审查意见;集中会审时,对在用地预审阶段已审查过的内容和方案,不再进行重复审查,只进行复核。
  (三)压缩时限。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受理建设单位用地申请后,一次性告知建设用地申报要件,由30个工作日减至18个工作日完成审查上报工作;州(地、市)国土资源部门在受理建设用地报件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县、州(地、市)政府分别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用地报件上报。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在受理用地报件后,资料齐全的,由15个工作日减至1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完成上报工作;确需补充完善的,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补正,补正不合格的,按退件处理。
  
  二、明确范围,做好先行用地审核管理
  属于国土资源部审批的重点建设项目先行用地,按规定报国土资源部批准。属于省发展改革委、省经委等部门立项的省重点项目控制工期的单体工程,以及有工期要求或受季节影响急需开工项目的用地,在完成项目批准(核准)与初步设计后,在确保征地补偿到位的前提下,由项目单位提出先行用地的申请,所在州(地、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核同意后,可以先行用地(见附件3)。批准先行用地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在半年内正式报批用地。未及时履行建设用地报批的项目单位,省土地执法监察部门要依法跟踪督促和查处,坚决制止未批先用等违法行为。
  
  三、规范农村牧区新村和集中定居点用地审批
  农牧民新村和集中定居点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涉及占用农用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依据当地土地利用年度计划,逐级向省人民政府申报分批次农用地转用审批。列入国家或省扩大内需项目内的游牧民集中定居点和农村危旧房改造用地,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范围以外的土地,按照单独选址项目进行报批。凡涉及占用耕地的,耕地占补平衡任务由所在县级人民政府负责,作为当地政府年度内完成耕地保护目标责任的考核内容,由省政府在年度内考核评定。农牧民新村和集中定居点用地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将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牧区建设用地撤并、复耕相结合,按照核定的新增建设用地的规模,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见附件4)。
  农牧民新村和集中定居点批次用地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县(市)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青海省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依法审批,加强监管,建立农村土地全程管理制度。
  
  四、强化责任,落实各级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门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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