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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太原市政府
【发文字号】 并政办发[2010]12号
【颁布时间】 2010-03-03
【实施时间】 2010-03-0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524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通知

[接上页]
事故灾难扩大,超出市级应急救援处置能力(事故可能发展上升为ⅱ级、ⅰ级)时,经总指挥批准,报请上一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救援预案实施救援。上一级应急救援预案未启动前要全力控制事态发展,启动后,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服从上一级预案统一安排部署。
  (3)ⅲ级响应时,市政府有关部门启动并实施相关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救援,并及时向市政府和市安委办报告救援进展情况,需要其他部门应急支援时,提出支援请求。
  交通、供水、供电、通讯等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尽快恢复被损坏的道路、水、电、通信等设施,确保救援工作顺利展开。公安部门加强事故现场安全保卫、治安管理和交通疏导,预防和制止破坏活动,防止事故责任人逃逸。卫生部门立即组织急救队伍抢救伤员。医药部门及时提供救护所需药品。环保部门开展对事故现场及周边环境的监测监控,并对防止次生环境污染事件发生提出建议。财政、民政、交通运输等部门保证抢险救灾资金到位,确保抢险物资供应。气象部门加强事故发生区气象监测,随时为抢险救援提供准确的气象信息。其他抢险救援队伍应立即到达现场抢险。
  (4)市安委办接到事故信息后随时向市政府报告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情况,开通与事故灾难发生地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指挥部、相关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通讯渠道,通知相关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待命,为县(市、区)、开发(园)区和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提供技术支持,派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协调专业应急力量增援。对可能或已经引发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突发事件的事故,及时上报市政府,同时通知相关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参与协调跨区域的ⅲ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协调落实其它有关事项。
  4.2指挥和协调
  进入ⅲ级响应后,市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全体人员立即进入应急岗位,市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立即按照预案组织相关应急救援力量,配合县(市、区)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实施应急救援。
  市安委办根据事故灾难情况开展应急救援协调工作,通知有关部门及其应急机构、救援队伍和事发地毗邻县(市、区)、开发(园)区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相关机构按照各自应急预案提供增援或保障。有关应急队伍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共同实施抢险救援和紧急处置。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前,事发单位和先期到达的应急救援队伍迅速有效实施先期处置,事故发生地县(市、区)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负责协调,全力控制事故灾难发展态势,防止次生衍生和偶合事故(事件)发生,控制或切断事故灾害链。
  本市行政区域内省属、中央企业发生事故灾难时,事故发生单位在报告当地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同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或公司总部,其主管部门或公司总部应全力调动相关资源,有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市政府根据事故类型和级别启动相应应急程序,全力配合实施救援。
  4.3紧急处置
  紧急处置主要依靠本行政区域应急处置力量,由事故发生单位和县(市、区)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按照应急预案实施;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依法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4.4医疗卫生救助
  事发地县(市、区)、开发(园)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卫生处置。
  市卫生局根据县(市、区)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请求,及时协调有关专业医疗救护机构和专科医院派出专家,提供医疗卫生救援。
  事故灾难发生地疾病控制中心根据事故类型和专业规程开展卫生防疫工作。
  4.5应急人员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需要携带相应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相关规定。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需要具体协调调集相应安全防护装备。
  4.6群众安全防护
  市应急救援总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群众安全防护工作。事发企业与当地政府、社区建立应急互动机制,及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保护群众,决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转移安置方式、范围、路线、程序,指定有关部门负责疏散转移工作,启用应急避难场所,开展医疗防疫和疾病控制,实施治安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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