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太原市政府
【发文字号】 并政办发[2010]12号
【颁布时间】 2010-03-03
【实施时间】 2010-03-0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524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通知

[接上页]
4.7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调动本行政区域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本行政区域社会力量不足时,申请市政府应急办公室协调有关县(市、区)、市有关部门组织社会力量支援。
  4.8现场检测与评估
  根据需要,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事故现场检测鉴定评估小组,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订现场抢救方案和事故调查提供参考。检测评估报告及时上报市应急救援总指挥部。
  4.9信息发布
  经市总指挥批准,市总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市委宣传部负责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信息发布工作。
  4.10应急结束
  遇险人员全部得救,事故现场得以控制,文物、重要档案、重大财产得到清理,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的患消除,经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确认批准,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市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
  
  5 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事故发生地县(市、区)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市直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单位)负责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等,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慰问受害者家属及受影响人员,恢复正常秩序。
  5.2保险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后,有关保险机构应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5.3事故调查总结评估
  较大(ⅲ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由市安监局负责组成调查组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进行调查。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事故现场检测鉴定数据分析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应急响应情况,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并上报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市政府应急办公室和市安委办。
  
  6 保障措施
  6.1应急指挥、通信与信息保障
  为保证应急救援工作及时有效开展,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总指挥部按照“统一应急指挥车辆、统一应急救援车辆外观标识、统一通讯联络方式、统一安装gps卫星定位系统”的“四统一”原则,建立快速、灵敏、高效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各专项协调指挥机构、应急支持保障部门、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相关单位安全生产应急指挥体系。具体方案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制定并组织实施,所需资金由各级财政保证。
  市安委办要建立健全全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综合信息网络系统和安全生产灾难信息报告系统、救援力量和资源信息数据库;规范信息获取、分析、发布、报送格式和程序,保证应急机构之间信息资源共享,为应急决策提供相关信息支持。
  市政府有关部门应急救援机构和各县(市、区)、开发(园)区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负责本部门、本地区相关信息收集、分析和处理,定期向市安委办报送有关信息,重要信息和变更信息随时报送。市安委办负责收集、分析和处理全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有关信息。
  6.2应急支援与保障
  6.2.1救援装备保障
  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掌握本专业特种救援装备情况,各专业队伍按规程配备救援装备。
  6.2.2应急队伍保障
  矿山、危险化学品、冶金、建设、交通等行业或领域企业应依法组建和完善救援队伍。各行业应急救援机构负责检查并掌握相关应急救援力量建设情况。
  6.2.3交通运输保障
  发生ⅲ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救援需要及时协调各交通主管部门提供交通运输保障;县(市、区)、开发(园)区有关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道路交通管制;公安、交警、交通等部门为应急救援开设绿色通道,迅速组织抢修受损道路,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及时运送到位,满足应急处置工作需要。
  6.2.4医疗卫生保障
  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应当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络建设,配备相应医疗救治药物、设备和人员,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救治能力。
  6.2.5物资保障
  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县(市、区)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企业应建立应急救援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政府在安全生产事故抢险救援中征用和使用企业、个人财产,应给予补偿。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