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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宁环办发[2010]44号
【颁布时间】 2010-03-05
【实施时间】 2010-03-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539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2010年为民办10件环保实事责任分工》的通知

[接上页]

  八、启动黄河跨市界断面水质考核。各市政府对辖区水环境质量负责,加强对水污染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采取有效措施,使辖区黄河出境断面水质达到水环境功能区标准。制定黄河跨市界水质断面监测、考核办法,明确各市政府的责任,并开展试点工作。(完成时限:11月30日前。责任领导:金国兴总工,责任单位:污染防治处、环境监测中心站,责任人:哈振亚、孔令彬)
  
  九、实施银川市第二排水沟、永二干沟水污染治理。实施第二排水沟沿岸村庄污水处理和永二干沟沟道截污等一系列水环境综合整治工程,有效改善银川市东南部水环境质量及群众居住环境。(完成时限:11月30日前。责任领导:强小媛副厅长,责任单位:规划财务处、污染防治处,责任人:强小媛、哈振亚)
  
  十、启动中南部地区主要河流水环境整治。制定实施《中南部地区水环境综合防治规划》,针对清水河、葫芦河等主要河流,启动实施农业面源污染整治、沟道污染整治等水环境整治工程(完成时限:11月30日前。责任领导:强小媛副厅长,责任单位:规划财务处,责任人:强小媛)。实施最严格的环境监管,将中南部地区所有城市污水处理厂全部纳入环保部门在线监控体系,监督所有淀粉企业不得将生产废水排入清水河、茹河、葫芦河等黄河支流,确保清水河、茹河、葫芦河等河流水质较上年提高一个水质类别。(完成时限:11月30日前。责任领导:金国兴总工,责任单位:环境监察总队,责任人:虢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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