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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五条 镇总体规划批准前,审批机关应组织专家和相关部门对规划成果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成果报经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审查同意后,履行批准手续。 第四章 镇规划的内容和成果要求 第十六条 县域镇村体系规划内容和成果要求,执行《吉林省县(市)域镇村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的规定。 第十七条 城关镇总体规划纲要除应满足《吉林省县(市)域镇村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的有关规定外,还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分析评价现行镇总体规划实施绩效,明确规划编制原则、重点和应当解决的主要问题; (二)预测县城不同时段的人口规模; (三)分析县城职能,确定县城性质和发展方向; (四)分析论证县城建设用地扩展方向,确定建设用地标准,划定县城规划区范围; (五)确定县城规划区内禁建区、限建区、适建区范围; (六)通过多方案比较,提出县城用地布局方案和分阶段发展方案; (七)提出县城交通发展战略及主要对外交通设施布局原则; (八)提出县城主要公共设施和工程设施不同时段的发展目标; (九)提出建立县城综合防灾体系的原则和建设方针。 第十八条 其他镇总体规划纲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分析评价现行镇总体规划实施绩效,明确规划编制原则、重点和应当解决的主要问题; (二)综合分析镇域发展条件; (三)依据县域镇村体系规划,提出镇域城乡统筹发展战略和产业发展空间布局方案; (四)预测镇域和镇区人口规模,提出分阶段城镇化目标; (五)提出镇域空间分区管制原则和管制分区方案; (六)提出镇域镇村体系规划方案; (七)提出镇域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配置的原则与策略; (八)提出镇域生态环境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原则与策略; (九)分析镇区职能,确定镇区性质和发展目标; (十)确定镇区建设用地标准,划定镇区规划区范围; (十一)提出镇区主要公共服务设施、市政设施及防灾设施不同时段的建设目标; (十二)通过多方案比较,提出镇区用地布局方案和分阶段发展方案。 第十九条 城关镇镇区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分析确定县城性质、职能和发展目标,预测县城人口规模; (二)确定县城建设用地规模,划定规划区范围; (三)划定禁止建设区、限制建设区、适宜建设区和已建成区,制定空间管制措施; (四)统筹安排规划区内各类用地,确定建设用地的空间布局,提出土地使用强度管制区划和相应的控制指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容积率、人口容量等); (五)确定综合服务、体育健身、敬老养老、医疗防疫、义务教育、文化建设等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安排和建设标准与规模; (六)提出可满足工程立项要求的道路、供水、排水、供电、通信、广播、电视、燃气、供热等专项规划和管线综合规划,确定对外交通和公共交通、邮政、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工程设施建设的目标和布局,划定各类市政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 (七)确定绿地系统、河湖水系、历史文化、地方传统特色等的保护内容和要求,划定各种功能绿地、河湖水面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的范围,并提出保护措施; (八)研究危房改造与住房需求,确定住房政策、建设标准和居住用地布局,重点确定满足中低收入人群住房需求的居住用地布局及建设标准; (九)确定综合防灾和公共安全保障体系的规划原则、建设方针和措施,确定防灾减灾设施的规划布局与工程建设标准; (十)提出近期建设规划,确定近期内项目的年度实施计划和资金需求; (十一)提出规划实施步骤、空间发展时序和措施、政策建议。 第二十条 县城规划区范围、禁建区与限建区范围、道路红线、公共服务设施、基础设施、绿地系统与水体保护的控制范围及控制措施,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控制、治理措施,防灾减灾防疫设施的规划布局,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范围和保护措施,政策性住房建设用地布局等应作为城关镇镇区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第二十一条 镇域镇村体系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综合评价镇的发展条件。综合分析镇的区域地位、自然条件、各类资源、生态环境、历史文化传统、产业结构、建设现状,评价镇的经济基础和发展前景,提出镇的发展优势和限制因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