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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吉建村[2009]34号
【颁布时间】 2009-12-24
【实施时间】 2009-12-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558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百镇建设工程”镇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二)明确镇的产业发展目标。提出镇产业发展结构和发展重点,确定镇域生产设施的空间布局。
  
  (三)划定镇域空间管制分区,确定空间管制策略。划定禁止建设区、限制建设区和适宜建设区,提出各分区的管制要求和管制措施。
  
  (四)确定镇域人口策略。预测规划期末和分时段镇域的人口数量,统筹人口的空间分布。
  
  (五)划定镇区的规划区范围。在确定镇区发展规模基础上,明确镇区规划区范围。
  
  (六)制定镇域村庄布局方案与建设目标。确定中心村、基层村的层次与布局,提出村庄集约建设的分阶段目标及实施方案。
  
  (七)提出镇域资源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和规划要求。包括土地资源、水资源等重要资源和能源的合理利用与保护,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和生态环境保护等。
  
  (八)统筹镇域各项基础设施、公共设施,提出配置要求。包括交通、给水、排水、供电、电信、教科文体卫、垃圾收集与处理等。
  
  (九)提出镇域防灾减灾、卫生防疫要求和原则安排。包括消防、抗震、防洪、地质与气象灾害防治、防疫等。
  
  (十)提出实施规划的措施和有关建议。包括促进发展的政策,规划实施的制度保障,规划实施的手段和途径等。
  
  第二十二条 镇区规划区范围、建设用地规模,各中心村、基层村建设用地标准,镇域空间管制分区及管制措施、主要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置、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生态环境保护、防灾减灾防疫等应作为镇域镇村体系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第二十三条 其他镇镇区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统筹安排规划区内各类用地,确定建设用地的空间布局,提出土地使用强度管制区划和相应的控制指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容积率、人口容量等);
  
  (二)确定道路系统和道路断面,划定道路红线,明确控制点的坐标与标高,确定广场、停车场等道路交通设施的布局与用地安排;
  
  (三)确定供水、排水、供热、燃气、供电、电信、广播、电视等各项市政公用工程系统和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的建设方案、用地布局和界线,明确各类管线的位置、管(线)径,并进行管线综合;
  
  (四)确定综合服务、体育健身、敬老养老、医疗防疫、义务教育、文化建设等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和便民超市等的用地安排和建设规模与标准;
  
  (五)确定绿地系统、河湖水系、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特色风貌保护区域范围,提出保护的目标、要求和规划措施;
  
  (六)提出土地资源、水资源等重要资源以及生态环境保护的目标、要求和规划措施;
  
  (七)研究住房需求,确定住房政策、建设标准和居住用地布局,重点确定中低收入人群住房需求的居住用地布局及标准;
  
  (八)提出消防、抗震、防洪、地质及气象灾害防治、环境卫生与防疫系统等防灾减灾的要求并作出具体的安排。
  
  (九)提出近期建设规划,确定近期内项目的年度实施计划和资金需求;
  
  第二十四条 道路红线、重要公共服务设施、市政设施配置、绿地系统与水体保护的控制范围及控制措施,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控制、治理措施,防灾减灾防疫设施的规划布局,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范围和保护措施,政策性住房建设用地布局等应作为其他镇镇区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第二十五条 镇总体规划成果应当包括规划文本、图纸和附件(说明和基础资料汇编,城关镇总体规划可根据需要增加专题研究内容)。
  
  (一)镇区规划应包括以下图纸(比例尺一般为1:2000至1:5000):
  
  1、综合现状分析图;
  
  2、用地布局规划图;
  
  3、道路系统规划图;
  
  4、工程设施(专项)规划图;
  
  5、管线综合规划图;
  
  6、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图;
  
  7、环保与防灾规划图;
  
  8、近期(分年度)建设规划图。
  
  (二)镇域镇村体系规划应包括以下图纸(比例尺一般为1:5000至1:10000):
  
  1、镇域现状综合分析图;
  
  2、镇区规划区综合规划图;
  
  3、镇域空间管制规划图;
  
  4、镇域镇村布局规划图;
  
  5、镇域公共服务和工程设施综合规划图。
  
  第二十六条 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内容及深度要求,按《吉林省建制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暂行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吉林省“百镇建设工程”首批建设镇规划编制审批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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