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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
【发文字号】 新政发[2010]43号
【颁布时间】 2010-04-24
【实施时间】 2010-04-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573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两基”巩固提高工作的意见

[接上页]

  四、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确保完成各项工作目标任务
  (一)切实加强领导,确保各项责任和任务落实到位。各级党委、政府要落实领导责任,进一步提高对“两基”巩固提高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坚持把“两基”继续放在“重中之重”的地位不动摇。各地要从本地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地制定切实可行的总体规划和实施办法,推进“两基”巩固提高、学校标准化建设、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确保实现“双高”普九的目标任务。要建立健全“两基”巩固提高工作领导目标考核责任制,完善部门分工责任制和年度“两基”巩固提高工作目标考核制。各县(市、区)每年要对“两基”巩固提高工作进行督导评估,将督导结果报地(州、市)汇总后上报自治区;各地(州、市)每两年至少要对县(市、区)“两基”巩固提高工作进行一次专项督导,并将督导结果在地(州、市)范围内通报。自治区不定期进行抽查,对“两基”指标有明显滑坡的县(市、区)将通报批评,并责成限期整改。对没有按期落实整改的县(市、区)将取消“两基”合格县(市、区)的称号,并追究主要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开展创建“教育强县(市、区)”活动,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实施意见》的要求,从2011年开始,自治区人民政府将逐步对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幼儿教育、九年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成人教育、民办教育等方面的工作进行全面督导评估。重点从履行政府职责、教育水平、经费投入、队伍建设、办学条件、“双语”教学、德育和民族团结教育、教育管理质量、开展素质教育、均衡发展等方面,督促县级人民政府巩固提高“两基”成果,努力实现“双高”普九,实施中小学标准化建设,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对评为优秀等次的县(市、区),自治区人民政府将授予“教育强县(市、区)”称号,并给予奖励。成绩特别突出的,自治区向国家推荐申报“全国教育先进县(市、区)”。自治区在开展创建“教育强县(市、区)”的基础上,逐步开展创建“教育强地(州、市)”活动。
  (三)重视舆论宣传,形成督查合力,确保“两基”巩固提高工作顺利开展。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强教育督导机构和督导队伍建设,将教育督导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保证督导机构、人员、经费和办公条件落实。督导部门要坚持督政与督学相结合、综合督导与专项督导相结合、定期督导与随访督导相结合的原则,逐步建立督学责任区制度,充分发挥督导职能,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同时,要重视宣传工作,动员全社会都关心教育、支持教育、参与教育。要充分发挥人大、政协、群众和媒体的监督作用,营造氛围,形成合力,督促各级政府落实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目标,全面提高“两基”教育水平,办让人民满意的教育。
  
  
二○一○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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