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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六、加大对农产品品牌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建立组织机构。自治区成立农产品品牌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区农产品品牌建设工作的领导、协调、督查和考评工作,积极构建“政府推动、部门联动、企业主动、社会促动”的农产品品牌建设长效机制。各地(州、市)、县(市)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围绕发展抓品牌,抓好品牌促发展,创建“政府引导、企业主体、部门联动、专家咨询、社会参与”的农产品品牌建设机制。 (二)实行政府奖励。从2010年起,自治区财政连续5年每年安排专项资金500万元,主要用于我区农产品品牌建设中的培育和保护工作,奖励在农产品品牌建设中取得突出成绩和做出重大贡献的先进集体(单位、企业)及个人。其中:对首次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地理标志、中国名牌产品、中国农业名牌产品的企业和首次获得新疆著名商标、新疆名牌产品、新疆农业名牌产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 (三)加强政策扶持。从2010年起,对首次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地理标志”、“中国名牌产品”、“中国农业名牌产品”、 “新疆著名商标”、“新疆名牌产品”、“新疆农业名牌产品”的企业,在以下方面给予政策倾斜和重点支持:相关项目立项、审批或核准;企业技术改造、技术创新、职业培训;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及自治区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认定;新产品的研究开发、建立技术研究中心;中小企业市场开拓基金、品牌发展资金安排及出口信用保险、名牌出口商品评定等。同时,定期发布优先采购农产品品牌产品名录,在政府采购、财政资金建设的重点项目、获得财政资金支持的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项目等方面,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品牌企业,优先推介使用列入名录的品牌产品。 (四)明确责任分工。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将农产品品牌建设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内容,根据各自职责,明确分工,落实责任。自治区工商局负责全区“中国驰名商标”、农产品地理标志证明(集体)商标和“新疆著名商标”;自治区质监局负责全区“中国名牌产品”、“新疆名牌产品”;自治区农业厅负责全区“中国名牌农产品”、“新疆名牌农产品”认定和申报等服务工作,并分别根据自治区农产品品牌建设发展规划,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自治区林业、畜牧、农业产业化、农机、水产等农口部门要在农产品品牌建设工作中找准位置,发挥职能作用,抓好相关政策和配套措施的落实。自治区发改、财政、商务、金融、保险、税务、检验检疫、交通、铁路、民航、海关等部门都要在职责范围内为农产品品牌建设和市场开拓提供全方位支持和服务。宣传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调动一切积极力量,为农产品品牌建设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各相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共同支持和推进自治区农产品品牌建设。 (五)加强督查指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细化措施,加大力度,确保农产品品牌建设工作深入持续开展。加强检查指导,及时发现和解决农产品品牌建设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抓好督查工作,定期通报督查结果,确保完成农产品品牌建设目标任务。 二○一○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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