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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天津市政府
【发文字号】 津政办发[2010]43号
【颁布时间】 2010-04-23
【实施时间】 2010-04-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576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我市驻北京办事机构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加强和规范我市驻北京办事机构管理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关于加强和规范我市
  驻北京办事机构管理的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各地政府驻北京办事机构管理的意见》(国办发〔2010〕8号,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和国务院办公厅召开的加强和规范各地政府驻北京办事机构管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一)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国务院的要求和部署,进一步规范我市驻京办事机构设置,加强监督管理,降低行政成本,推动我市驻京办事机构更加规范有序地开展工作。
  (二)按照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明确我市驻京办事机构的职能定位,强化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坚持以人为本,努力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优质、节俭、高效的服务。
  (三)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决定精神,切实加强我市驻京办事机构党的建设、制度建设和廉政建设,把驻京办事机构建设成为密切联系群众、清正廉洁、务实为民的服务窗口。
  
  二、主要任务
  (一)认真清理我市现有驻京办事机构。
  1.保留市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
  2.撤销本市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各类开发区管委会以及其他行使政府管理职能单位以各种名义设立的驻京办事机构。
  3.确因工作需要且符合《意见》规定需设立驻京办事机构的,报市人民政府审查核准后办理登记手续。
  (二)进一步规范我市驻京办事机构的职能。
  1.主要承担市委、市政府委托的工作,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承办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交办的事项;配合北京市做好维护首都稳定的有关工作。
  2.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切实转变职能,实行政企分开,强化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积极推进公务接待和后勤服务社会化改革,努力为我市基层组织、社会组织和群众在京活动提供服务。
  3.协助市委做好我市在京流动党员的教育管理服务工作。
  (三)着力加强对我市驻京办事机构的管理。
  1.按照"谁派出、谁监管"的原则,保留的驻京办事机构的派出单位要切实承担起监管责任,严格驻京办事机构设置,健全监管制度,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强预算、财务和资产管理,将驻京办事机构国有资产收益及其他非税收入纳入财政管理,每年对驻京办事机构进行审计。不得违规使用财政资金在北京新建和购置具有经营、接待服务性质的场所。
  2.市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要加强对我市保留的驻京办事机构工作的指导,制定相关制度和管理办法,定期组织工作交流会,牵头检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协助市人民政府抓好廉政建设。
  3.保留的驻京办事机构要加强自身建设,认真执行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严格遵守财经纪律,确保行政事业性资产的安全完整和合理使用。要认真执行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加强公务接待管理,不得超标准接待,严格控制经费支出。
  
  三、工作步骤
  (一)统计调查、制定方案阶段(2010年3月至4月)。对我市现有驻京办事机构进行统计调查。有关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在认真学习《意见》的基础上,结合自身实际,形成全面、具体、操作性强的驻京办事机构清理规范工作方案,并于4月30日前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组织实施。
  (二)实施清理、完善制度阶段(2010年5月至6月)。对应撤销的驻京办事机构,要坚决予以撤销;对拟保留的,要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有关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于5月15日前将驻京办事机构保留或撤销的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我市驻京办事机构的清理工作于6月底完成。期间,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我市驻京办事机构的工作实际,提出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驻京办事机构的意见,对保留的驻京办事机构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切实加强内部建设,确保工作规范运行,做到严格财经纪律、规范公务接待、完善报告制度、加强党的建设。
  (三)检查验收、总结上报阶段(2010年7月)。市人民政府对驻京办事机构清理工作进行全面检查验收,7月底前将我市驻京办事机构清理撤销和规范管理情况报国务院,同时抄送监察部和国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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