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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引导城乡居民创业。动员城乡居民以自然人或合伙人身份创办小商贸、小加工、小制造、小修理、小农场、小书屋等,以小企业带动千家万户自主创业。 3.支持科技人员领衔创业。经单位批准,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公务员除外)在不侵犯单位技术、经济权益的前提下,可到民营企业兼职,鼓励其用技术成果办企业。 4.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和退转军人自主创业。引导大中专、职高、技校毕业生和退转军人转变择业观念,从事知识型、技能型创业。 5.引导“煤老板”二次创业。鼓励退出煤炭领域的“煤老板”,充分利用自己长期从事煤炭经营积累的资金和管理、技术等方面的优势,进入非煤领域进行二次创业。 (三)搭建服务平台 1.建立创业辅导体系。加快培养高素质的创业辅导师资队伍,建立健全市、县、乡三级创业辅导服务网络,根据创业者需求,积极为创业者提供策划咨询、手续代理、人员培训、技术应用、融资支持、登记注册以及工商、税务、能源、运输、劳动就业、社会保障、财政支持等方面的政策咨询和服务,帮助解决企业初创阶段的突出困难,提高创业成功率。 2.建立市场开拓服务体系。大力发展为创业者提供企业形象、产品设计、产品推广、展览展销、品牌打造和传播等中介服务机构,帮助制订营销策略、创新营销方式、扩大营销渠道,提供对外贸易、技术合作、招商引资、风险投资等服务。 3.建立管理咨询服务体系。支持发展各类管理咨询服务机构,建立和完善咨询服务体系,提供项目论证、管理咨询、企业诊断、发展战略设计和生产经营等方面服务。 4.建立人才培育服务体系。创新培训机制,改进培训方式,定期征集培训需求信息,制定培训计划,分层次、有目的地开展培训工作。要在沿海发达地区和高等院校建立培训基地等。 5.建立信用担保服务体系。加强与金融、工商、税务、质量、卫生、劳动保障等部门合作,积极开展信用征集、评价、公示、发布、查询、监督、奖惩为主的信用管理体系建设,推进诚信建设,打造诚信企业。 (四)加大资金支持。 1.建立创业扶持资金。市、县两级财政要设立专项创业扶持资金,主要用于创业基地建设和创业培训、创业项目贴息及奖励。各级中小企业、民营企业专项资金、工业技术进步资金、科技资金以及其它有关财政扶持资金要向“工程”倾斜。 2.加大创业信贷支持。积极推进政府、银行、企业三方合作,进一步完善银企对接平台,创新银企合作方式,多渠道、多形式促进银行与企业的交流沟通。商业银行要降低对创业主体的贷款门槛,简化贷款程序,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创业主体的信贷需求。加快小额贷款公司建设,拓宽创业主体的融资渠道。 3.放宽担保贷款额度。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业就业工程的意见》(晋政发[2008]22号)精神,小额担保贷款额度每人最高放宽到5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展期1次。对利用小额担保贷款创业成功、带动3人以上就业且按期还贷的,可再次申请贷款,贷款最高可达10万元。对于符合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创业型小企业,吸纳人员超过当年职工总数30%以上的,参照每人不超过5万元的额度,贷款最高可达200万元。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高校毕业生、职高、技校毕业生、征地农民从事个体经营、合伙经营的,均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项目均视为微利项目,按规定享受相应的财政贴息。 4.加大融资担保力度。落实小额担保贷款政策,进一步扩大扶持对象,逐步使我市所有创业人员都能受益。建立市、县两级小额贷款担保体系,设立地方财政和企业联合组建的多层次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基金和担保机构。各级财政要加大支持力度,综合运用资本注入,风险补偿和奖励补助等多种方式,提高担保机构对中小企业的融资担保能力。 (五)落实税费减免政策。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退转军人以及大中专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可分别享受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税、个人所得税的减免,并按规定依法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对就业困难人员自主创业且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2000元;对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2年内免收劳动人事代理费,免费享受创业项目、创业培训、信息咨询等联动服务。对创业者下乡创办、领办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或从事特色种养业的,享受各项支农惠农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