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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中卫市政府
【发文字号】 卫政办发[2010]45号
【颁布时间】 2010-03-05
【实施时间】 2010-03-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580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人民银行中卫市中心支行进一步做好中卫市金融服务支持重点产业调整振兴和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县人民政府,沙坡头区工作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人民银行中卫市中心支行制定的《进一步做好中卫市金融服务支持重点产业调整振兴和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的指导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对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三月五日
  

  
  
进一步做好中卫市金融服务支持重点
  产业调整振兴和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的指导意见
  

  当前,我国经济正处在企稳回升和结构调整的关键时期,各金融机构要根据实践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的决策部署,紧紧围绕中卫市经济发展大局,继续贯彻实施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保证重点产业调整振兴合理的资金需求,着力扩大内需、优化信贷结构,全力促进中卫市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可持续发展。为了更好地推动中卫市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的调整,提高中卫市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现就进一步做好全市金融服务,支持重点产业调整振兴和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执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着力调整和优化信贷结构
  (一)人民银行中卫市中心支行要密切跟踪调研中卫辖区内宏观经济走势,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金融宏观调控的要求,紧密结合中卫实际,通过政府与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参加的经济金融季度分析会议,充分发挥“窗口指导”作用,加强对各金融机构信贷政策的宏观指导,运用市场手段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不断调整和优化信贷结构,把握好信贷投放的方向、力度和节奏,合理配置信贷资源,保持信贷资金投放合理充裕,增强信贷政策指导的针对性、灵活性、前瞻性和有效性。同时,对已经出台的信贷政策要加强导向效果评估,有效疏通政策传导渠道,提高政策导向效果,为全市经济更好更快的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
  (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金融调控要求,在信贷投放上体现“区别对待,有保有压”的原则,资产负债综合管理要更好地服务于促进中卫经济科学发展。对全市“三大工业区”和“六个特色工业园”要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对于符合重点产业调整振兴规划要求、符合市场准入条件、符合银行信贷的企业和项目,要及时保证信贷资金供给,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市场准入条件、技术指标、项目资本金缺位的项目,要按照有关政策审查和审批贷款。
  (三)对产业链中辐射拉动作用强的中冶美利纸业、香山酒业等骨干重点企业,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采取银团贷款模式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对符合条件,有竞争力的中小企业,宁夏银行、中卫市信用合作联社要与国有大型银行开展差异性竞争,合理确定贷款的期限、利率和偿还方式,对基本面好、产品有市场、信用记录较好但暂时出现经营困难的企业的信贷需求,要按规定积极给予信贷支持。
  (四)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对中卫市主导性重点产业的核心企业和关联中小企业综合考虑产业集群的周期性风险、组织协作网络、融资担保关系等,在科学把握贷款期限、规模和利率的同时,着力改进金融服务方式,提高对中卫市15项重点工程、46个重点项目的金融支持深度和广度。
  
  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快推进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努力改进和加强对中卫市重点产业和新兴产业的金融服务
  (五)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按照重点产业调整振兴规划和市场需求,有针对性地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适当增设产品研发中心,加强金融创新产品的研发。在国家现行法律允许、财产权益归属清晰、风险有效管理控制的前提下,因地制宜、灵活多样创新信用模式和扩大贷款抵押担保物范围,积极探索建立有效的信用风险分散转移机制,大力支持中卫市经济发展。
  (六)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对中卫市轻工、装备制造等重点产业,探索开展核定货值质押融资、买方付息票据贴现等业务,发展适合物流企业融资、结算特点的物流保理和联网结算等业务,促进中卫市物流业发展。
  (七)鼓励设立专项担保基金、促进成长型的中小电子信息企业以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探索发展中卫市创投企业、金融机构、中介机构组成的科技金融服务平台,满足中卫市重点产业中科技型企业的融资需求。规范发展供应链融资、应收账款质押、存货质押、组合担保贷款等,满足重点产业和新兴行业中自主创新型中小企业“短、频、急、小”的资金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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