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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吉林省政府
【发文字号】 吉政办发[2010]8号
【颁布时间】 2010-04-23
【实施时间】 2010-04-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581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2010-2012年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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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明确和落实工作职责。市 (州)政府负责对本地区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进行规划,对县 (市、区)政府进行指导和监督。县 (市、区)要发挥主体作用,负责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具体规划和组织实施,保证按计划推进,着力缩小学校间的差距。
  (2)加强部门间分工合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具体规划、组织实施、检查指导和日常管理工作。要注意总结推广先进经验,组织相关教育实验,开展重点问题研究,进行专题培训,组织专家进行评价和指导。发展改革部门要将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在项目安排上给予重点支持。财政部门要努力增加教育投入,为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提供经费保障。编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为优化教师资源配置提供政策支持。其他相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支持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2.确保经费,完善投入保障机制。进一步加大教育投入,保证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经费需求。各级政府要依法落实教育经费的 “三个增长”,严格执行义务教育经费的各项规定,完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要将中小学教师工资足额纳入财政预算,确保及时足额发放。县级政府要落实国家规定的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基准定额,高于国家基准定额的不得降低标准,要做到上级财政下拨的财政预算内公用经费专款专用,本级财政承担的财政预算内公用经费及时落实到位,确保学校的正常运转。
  (1)努力增加改善办学条件投入。县级政府要保证上级教育转移支付资金和各种改善办学条件专项经费按照有关规定用于办学条件改善,不得用于人员开支和学校公用经费支出。足额征收和依法管理使用教育费附加,做到专款专用,保证主要用于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在预算中增加专项资金用于改善办学条件。要统筹各种建设项目和专项经费,加大对薄弱学校和重点项目的投入。
  (2)依法加强义务教育经费管理,严禁挤占、截留、挪用。县级政府要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义务教育经费使用情况,主动接受监督。教育、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制定和完善具体办法,加强对义务教育经费拨款、使用、效益等方面的监督、检查和审计。省教育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教育经费公告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3.强化措施,完善校长、教师管理机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教育行政部门在核定的编制总额内具体分配各校人员编制,报同级编制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完善教师补充办法,在县域内统一配置教师资源,保证按编制及时补充合格新师资。省教育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校长任期制和教师流动办法,促进校长、教师流动。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统一管理和调配教师,统一县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的工资、津贴等福利待遇标准,为校长、教师流动创造条件。县级政府要妥善解决教师短期交流住宿、交通等实际问题。
  4.加强监督,完善督导验收机制。各级教育督导机构要将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作为主要任务,加大监督力度。要将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作为年度教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和县级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的重要内容,将学校标准化建设作为中小学校督导评估的主要内容,要围绕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开展必要的专项督导。建立评估验收和表彰奖励机制。从2010年开始,省政府教育督导团对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主要指标进行监测。从2011年开始,对义务教育初步均衡发展县 (市、区)进行评估验收,验收合格后,由省政府授予吉林省义务教育初步均衡发展县 (市、区)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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