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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一条 评估领导小组评估(70分)系以权重70除以被评估金融机构单项得分所得计算,被评估金融机构单项得分为基础分+附加分,单项评估每项分值最高为100分,其中基础分、附加分各为50分。 第十二条 综合评估 综合评估由各单项信贷政策导向评估得分乘以其所占权重之和构成。其计算公式为: 综合评估得分=金融机构信贷增量评估得分*40%+“三农”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得分*15%+中小企业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得分*15%+房地产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得分*10%+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得分*5%+助学贷款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得分*5%+绿色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得分*5%+金融机构信贷政策传导效率评估得分*5%。 综合得分位于前3名的金融机构为综合信贷政策导向效果先进单位,得分相加位于最后1名的金融机构为综合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较差单位,其余金融机构为综合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良好单位。 第六章 评估内容 第十三条 评估内容,共分八项内容: 一、信贷增量评估 以全市各项贷款平均增速为标准,被评估金融机构各项贷款增速大于或等于全市各项贷款平均增速的,得满分100分。 被评估金融机构各项贷款增速小于全省各项贷款平均增速的,按下列公式计算: 信贷增量评估得分=100/全市各项贷款平均增速×被评估机构各项贷款增速。 二、“三农”信贷政策的信贷评估 (一)基础分评定办法(基础分50分) 以全市涉农贷款平均增速为标准,被评估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速大于或等于全市涉农贷款平均增速的,得满分50分。 被评估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速小于全市涉农贷款平均增速的,按下列公式计算: 基础分=50/全市涉农贷款平均增速×该机构涉农贷款增速 (二)附加分评定办法(附加分50分) 1.涉农贷款增速不低于本机构各项贷款增速,增量不低于上年,加20分。 2.对涉农贷款提供优惠利率的,加10分。 3.金融机构建立专门涉农贷款服务部门的,加10分。 4.推出与涉农贷款有关的创新金融产品的加10分。 三、支持中小企业融资的信贷评估 (一)基础分评定办法(基础分50分) 以全市中小企业贷款平均增速为标准,被评估金融机构中小企业贷款增速大于或等于全市中小企业贷款平均增速的,得满分50分。 被评估金融机构中小企业贷款增速小于全市中小企业贷款平均增速的,按下列公式计算: 基础分=50/全市中小企业贷款平均增速×被评估机构中小企业贷款增速 (二)附加分评定办法(附加分50分) 1.中小企业信贷投放增速不低于本机构各项贷款增速,增量不低于上年,加20分。 2.建立中小企业贷款优惠利率制度,加10分。 3.建立针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服务部门,加10分。 4.推出中小企业融资创新金融产品,加10分。 四、关于房地产贷款的信贷评估 (一)基础分评定办法(基础分50分) 1.房地产开发贷款在考核期内基础分计25分,对存在以下任一情况,考核以0分计。 (1)对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的项目发放贷款。 (2)对经国土资源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查实具有囤积土地、囤积房源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贷款。 (3)对空置3年以上的商品房接受其作为贷款的抵押物。 (4)以房地产开发流动资金贷款或其他贷款科目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贷款。 (5)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专门用于缴交土地出让金的贷款。 2.购房贷款在考核期内基础分计25分,对存在以下任一情况,考核以0分计。 (1)对购买主体结构未封顶住房的个人发放住房贷款。 (2)对购买未竣工验收的商业用房发放贷款。 (3)发放贷款额度随房产评估价值浮动、不指明用途的住房抵押贷款。 (4)对已抵押房产、在购房人没有全部归还贷款前,以再评估后的净值为抵押追加贷款。 (二)附加分评定标准(附加分50分) 1.经济适用房开发贷款增速每高于各项贷款增速1个百分点得1分,最高分为10分。 2.考核期内,对购买首套90平方米以下自住房的个人发放贷款增速每高于个人住房贷款增速1个百分点得1分,最高分为10分。 3.贷款管理指标。 (1)考核期内,为项目资本金比例<20%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及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发放贷款的,从15分中每增加1项减1分,发放贷款数额每200万减1分,该项分为0~15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