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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面试考官小组由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招录单位有关人员及相关专家学者组成,一般为7或9人,其中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同志、招录单位的同志、相关专家学者约各占三分之一。公务员主管部门还应选派原则性强的同志担任面试现场监督员,并逐步增加面试考官异地(单位)派遣的比例。招录单位的同志也可不参加面试考官小组,只担任面试现场监督员。市级以下招录单位面试考官小组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面试考官小组成员须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面试考官资格证书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颁发。在面试过程中,如果发现有失公正、打关系分的现象,现场监督员应及时向主考官提出,主考官应组织考官进行评议,并组织重新评分。对违规者可取消考官资格,情节严重的予以追究相关责任。 面试一般采用结构化面谈的方法进行,有条件的也可采用无领导小组讨论等其他方法进行。面试满分为100分,分数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第三位小数按四舍五入法处理。 面试前须进行资格复审。主要查验报考人员的有效身份证、笔试防伪准考证、下载的《考试报名表》、毕业证书以及报考职位要求具有的学位证、资格证等证书、报考人员所在单位出具的同意报考证明(加盖公章)及其他证明材料;留学回国人员报考的,除需提供上述规定的材料外还要出具国家教育部门的学历认证、我国驻外使领馆的有关证明材料。2010年各类高校应届毕业生尚未发毕业证、学位证的,还需提供学生证、所在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部门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荐表(非普通高等教育的应届毕业生为学校毕业生管理部门出具的含有考生学历层次、所学专业、是否应届毕业生等基本信息内容的推荐证明)。对在职报考人员开具所在单位同意报考证明确有困难的,经主管部门商招录单位同意,可在体检、考察时提供。 专门面向村(社区)党组织书记、主任和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职位的报考人员,须经市委组织部进行资格复审。 面试结束后,按公共科目笔试总成绩占60%,面试成绩占40%的比例合成考试综合总成绩。即计算公式为:总成绩=〔(行测成绩+申论成绩)×50%+加分〕×60%+面试成绩×40% (六)体检 根据考试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录用计划等额确定体检对象,考试综合成绩相同的,按笔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名。 1、一般职位的体检工作按国家2010年即将颁布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实施。 2、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含森林警察)、监狱、劳教警察的体检项目和标准,统一按国家2010年即将颁布的《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实施。 其他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的个别职位的体检项目和标准,由招录单位提出,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后,在招考公告中公布。 体检工作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市直各招录单位和各区、县(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具体实施。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体检工作的指导协调与监督,市直各招录单位和区、县(市)公务员主管部门要与体检医院签定责任合同,各司其职,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与要求做好体检工作。 (七)考察 体检合格人员作为考察对象。各招录单位和区、县(市)公务员主管部门要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根据拟录用职位的资格条件与职位要求,对考察对象进行报考资格再审,核实报考者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是否存在不得报名的情形,确认其报名时提交的信息和材料是否真实、准确。采取多种形式,全面了解被考察对象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遵纪守法、廉洁自律、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以及需要回避的情况等,对考察对象进行考察。 考察对象应当具有良好的品行,自觉遵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考察不合格:(1)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2)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3)玩忽职守,贻误工作;(4)压制批评,打击报复;(5)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或公众;(6)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7)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或集体资财;(8)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9)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10)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11)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12)触犯刑律被免予刑事处罚;(13)曾受过劳动教养;(14)曾被开除公职、党籍和学籍;(15)在国家法定考试中有严重舞弊行为;(16)近三年内曾受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留党、留校)察看处分;(17)被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辞退后不满五年;(18)缺乏社会责任感、为人民服务意识较差;(19)政治品性不良;(20)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21)有其他违法违纪不宜担任公务员职务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