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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抚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抚府办字[2010]35号
【颁布时间】 2010-04-23
【实施时间】 2010-04-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587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2010年全市安全生产督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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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开展年度安全生产督查,是减少隐患、遏制事故和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重要举措。各县(区)和金巢经济开发区、有关企业和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对待,在全面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工作措施的同时,积极配合督查组的工作,对督查组反馈的情况要签字认可,并抓好整改落实。凡督查反馈的问题因组织整改不到位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要追究当地政府有关领导的责任,并在全市通报批评。市督查组到各地督查工作时,原则上由当地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汇报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并由各县(区)政府办公室负责联络接待。市安委办要切实做好综合协调工作,定期召开督查组调度会议,及时总结分析督查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处理和解决有关问题,推动督查工作顺利开展。每月10日前,各督查组要形成上月督查工作小结材料报市安委办,以便汇总分析和考评。
  (二)深入基层,突出重点。各督查组要坚持发扬艰苦奋斗和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深入基层、深入企业、深入工地、深入车间,确保不走过场,不搞形式主义。既要全面督促各地和各生产经营单位彻底排查隐患和问题,又要重点检查事故频发、隐患突出、安全生产形势严峻的地区、行业和企业,特别是烟花爆竹、非煤矿山、交通运输、消防、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特种设备等行业(领域),把各项安全生产措施落到实处,不断夯实安全生产基层基础。
  (三)落实责任,务求实效。要严格实行督查工作责任制,建立健全工作机制。负责督查单位一把手为督查工作第一责任人,督查组组长为具体责任人。各督查组要认真履行职责,对督查中发现的隐患和问题,要下达督办单,责令立即整改;不能现场整改的,要落实整改措施,明确整改期限和责任人,制订应急预案;严重危及安全的,要立即责令停产整顿。同时,要将督查发现的问题及时向地方政府反馈,并做好整改情况的跟踪督导。对因督查工作不到位而发生重大安全问题的,要追究第一责任人和具体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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