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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岳阳市政府
【发文字号】 岳政办发[2009]35号
【颁布时间】 2009-12-24
【实施时间】 2010-01-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588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村财民理乡监管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岳有关单位:
  
  《岳阳市村财民理乡监管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岳阳市村财民理乡监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建设,维护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合法权益,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党风廉政建设,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步伐,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04〕17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机制促进村级组织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9〕21号)和《农业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村集体组织会计委托代理的意见》(农经发〔2008〕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村财民理乡监管,是指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坚持民主理财、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原则,切实加强财务管理,配备必要的财务人员或将会计业务委托乡镇农村经营管理站(以下简称乡镇经管站)代理,按程序审批,并接受乡镇有关部门监督、符合村民自治和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要求的管理制度。
  
  第三条 各县、市、区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工作,乡镇经管站具体负责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的管理、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村集体经济组织,也适用于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居)民委员会。实行单独建账、独立核算的村民小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五条 坚持四权不变原则,即村级财务的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审批权不变。
  
  第六条 坚持五统一原则,即对村级财务管理实行统一审核、统一记账、统一开户、统一公开、统一建档的管理模式。
  
  第七条 坚持独立核算原则,即以村为基本核算单位,一村一账,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第八条 坚持村组织委托和自愿的原则,即村级财务在民主理财的基础上,按照民主、自愿原则,由村委会出具委托书,委托乡镇经管站代理记账和核算管理。
  
  
第三章 基本内容

  
  第九条 乡镇经管站应公开选聘会计人员担任村级财务的记账工作。村集体经济组织委托代理记账、核算后取消会计和出纳,选用懂业务的村民担任报账员,负责村集体经济组织日常财务工作。乡镇财会人员和村报账员必须持有《会计证》方能上岗,逐步推行农村财务电算化,提高村账乡镇代理效率。
  
  第十条 乡镇经管站按照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委托协议代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账目、财务收支、会计档案和会计信息等财会核算业务,具体包括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一事一议”筹集资金及财政奖补资金、集体资产发包收入、集体统一经营收入、投资收益、国家征地补偿费、扶贫救灾款、上级部门专项拨款等集体资金、集体资产、内部往来款项、应收应付款项和债权债务的管理和核算。
  
  第十一条 健全监管制度
  
  (一)乡镇经管站要依据《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包括现金银行存款管理制度、财务开支审批制度、集体资产管理制度、债权债务管理制度、票据管理制度、会计档案管理制度、电算化管理制度、“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制度、土地补偿费监督管理制度、转移性资金收支管理制度等。
  
  (二)建立健全民主理财、民主监督、财务公开、财务审计等制度,乡镇经管站应结合本乡镇实际情况制定村财民理乡监管的具体操作规程。
  
  第十二条 乡镇经管站记账代理工作职责
  
  (一)对委托代管的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做好各项会计业务代理工作;
  
  (二)审核委托代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报账凭证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审批程序是否符合要求,各项收支和资金使用是否合理,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
  
  (三)按财务制度向代管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会计报表及有关收支明细情况,指导村集体经济组织按规定进行财务公开,接受群众监督,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及时上报会计报表、提供各类会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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