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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郴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郴政办发[2009]45号
【颁布时间】 2009-12-24
【实施时间】 2010-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589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流动人口暂住登记与居住证发放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中省驻郴各单位:
  
  《郴州市流动人口暂住登记与居住证发放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郴州市流动人口暂住
  
  登记与居住证发放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流动人口暂住登记和居住证发放、使用和管理,根据《湖南省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38号)、湖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流动人口暂住登记与居住证发放办法(试行)的通知》(湘公通〔2009〕9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安机关是流动人口暂住登记与居住证发放工作的主管部门。受理流动人口暂住登记申报、发放居住证以及流动人口信息采集、录入是流动人口综合服务管理的基础工作,由县市区公安机关按照流动人口集中服务管理工作机制,委托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居(村)委会予以协助。各县市区公安(分)局人口与出入境管理部门负责流动人口居住证的制作工作。
  
  第三条 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为流动人口暂住登记制度的实施提供保障,逐步扩大居住证的使用功能。
  
  第四条 实行流动人口暂住登记制度应当体现统一要求、规范管理、便捷服务、依法保护的原则。
  
  
第二章 暂住登记与申报

  
  第五条 暂住登记对象为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县级行政区域到其他县市区居住的人员。
  
  第六条 流动人口应当按下列规定进行暂住登记:
  
  (一)流动人口租住房屋的,由房屋出租人在流动人口入住时进行登记;
  
  (二)流动人口就业并由用人单位提供住所的,由用人单位在流动人口受聘时进行登记;
  
  (三)流动人口就学并在学校住宿的,由学校在流动人口入学时进行登记;
  
  (四)流动人口在救助机构住宿的,由救助机构在流动人口入住时进行登记;
  
  (五)其他年满十六周岁以上的流动人口,由提供住所的单位、个人在流动人口入住时进行登记;
  
  (六)在宾馆、酒店、旅店、招待所等旅馆住宿的流动人口,按照国家旅馆业有关规定进行住宿登记;
  
  (七)流动人口可以本人或者委托其他人员申报暂住登记。
  
  第七条 对流动人口进行登记的个人和单位是暂住登记责任人(单位)。暂住登记责任人(单位)在登记时应当核对流动人口身份证件,填写《流动人口暂住信息登记表》,检查登记事项是否准确完整。
  
  第八条 暂住登记责任人(单位)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报所在乡镇(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中心(站)(以下简称受理单位)。相关材料包括流动人口身份证(复印件)、住所证明(复印件)。流动人口是党员、干部和专业技术人才的,还应提供组织关系介绍信、干部身份和职级证明、技术职称和职级证书。流动人口是已婚育龄妇女的,还需提供有效婚育证明(复印件)。住所证明是指自有房屋的房地产产权证明、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单位出具的集体宿舍证明等。
  
  第九条 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中心(站)应当对暂住登记责任人(单位)提供的材料进行核对,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将暂住登记信息录入省级流动人口管理信息系统,申报至公安机关。有条件的单位、学校、救助机构,经公安机关批准,可以通过省级流动人口管理信息系统录入流动人口暂住登记信息,并将有关材料存档,以供查验。
  
  第十条 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中心(站)应当根据流动人口暂住登记时拟居住期限,对流动人口离开或者继续居住的情况进行核实。流动人口暂住登记期满后继续在原居住地居住的,应当对暂住登记信息延期;暂住地址变更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中心(站)应当对暂住登记信息进行变更。
  
  
第三章 居住证制作及发放

  
  第十一条 居住证发放对象为依法申报了暂住登记、拟居住30日以上、年满16周岁的流动人口。在学校、居民家中居住或在宾馆、酒店内住宿的流动人口,符合居住证发放条件,本人有要求的,依法予以发放居住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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