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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客观评估货币信贷政策在中卫市的实施效果,增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社会责任,进一步改进人民银行信贷政策传导机制,提高信贷政策实施效果,发挥信贷政策对中卫市经济结构调整的促进作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试点建立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报告制度的通知》(银发〔2008〕29号),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评估对象及评估原则 第二条 评估对象。以中卫市沙坡头区银行业金融机构为被评估单位,包括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卫支行、各国有商业银行中卫支行,邮政储蓄银行中卫市分行,中卫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宁夏银行中卫支行。 第三条 坚持客观、公开、公平、可操作原则,坚持正向激励原则,对辖内各金融机构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进行量化综合评价考核。 第三章 评估机构及组成 第四条 评估机构: (一)成立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小组。人民银行中卫市中心支行行长任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小组组长,人民银行中卫市中心支行分管行长、金融机构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民银行中卫市中心支行货币信贷与调查统计科,办公室、外汇管理科每科确定1人参加办公室工作,其职责为:结合金融机构自评报告,审查核实、汇总数据,给各金融机构进行综合评分,形成货币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报告,提交评估小组审核。 货币信贷与调查统计科信贷岗负责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的评估工作和日常联系,调查统计、外汇管理等部门提供信贷评估所需的数据和资料,办公室负责信贷评估的发布工作,各科确立专人,按照职责分工的内容于年后20日内提供资料和数据,并参加评估分析会议。货币信贷与调查统计科每年后60日内,形成评估报告,报组长审定。 (二)建立外部评估小组。邀请市发改委、农牧局、 林业生态建设局、旅游和商务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计局等综合部门负责人作为外部评估政府部门代表,参加评估。 第四章 评估方法及方式 第五条 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方法:采取金融机构自我评估、政府相关部门评估、人民银行评估相结合的方式。自我评估是各金融机构根据评估项目,按照指标体系进行评估,形成自我评估报告;政府评估是政府相关部门按照指标体系对金融机构执行信贷政策进行评估;人民银行评估是人民银行按照评估指标体系的内容对金融机构各项信贷政策执行情况及实施效果进行的专项和综合评估。 第六条 采取定性评估与定量评估相结合的评估方法。定性评估采取问卷形式,定量评估内容要量化,赋予权重和分值。 第五章 评估指标及标准 第七条 评估指标体系。为科学合理地对金融机构进行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按照“可控性、可测性、可比性、可操作性”的原则,设立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指标体系。评估由单项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和综合评估两部分组成。 第八条 单项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总分100分,由三部分构成,其中:金融机构自评占15%,外部评估占15%,评估领导小组办公室评估占70%。 第九条 金融机构自评(15分)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按照要求,对本机构落实信贷政策情况进行自评,自评内容应包括落实央行各项信贷政策的情况、具体措施和取得的成效,自评应客观、真实、准确。 信贷政策落实及时且有具体实施措施,5分;取得效果分析全面,5分;按时报送自评报告,5分。 第十条 外部评估(15分) 外部评估采取政府经济部门评估与社会评估相结合的方式。 1、政府经济部门评估(10分) 由政府相关经济部门负责进行评估。 2、社会评估(5分) 采取抽样调查和金融机构网点调查等方式进行评估。 第十一条 评估领导小组评估(70分)系以权重70除以被评估金融机构单项得分所得计算,被评估金融机构单项得分为基础分+附加分,单项评估每项分值最高为100分,其中基础分、附加分各为50分。 第十二条 综合评估 综合评估由各单项信贷政策导向评估得分乘以其所占权重之和构成。其计算公式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