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二)巩固污染减排成效,进一步加大对污染减排重点行业的监管力度 1.地方各级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应结合本地污染减排重点工作,在环保专项行动中确定重点整治区域和行业,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节约能源、清洁生产、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切实加强监督检查,依法淘汰落后产能,巩固污染减排成效。重点加强对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的日常监督检查。城镇污水处理厂必须安装进水监测系统,并与环保部门联网运行;设计处理能力大于2万吨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必须按要求安装中控系统,实时监控进出口水质水量等各项指标。要加强对污水处理厂进出水水质的监督性监测,排查超标污水来源,严格依法按上限处罚超标排污行为。对于超标排放污水进入城镇下水管网的企业,要责令其限期整治,并予以处罚;对长期超标排污的,要责令其停产整治。规范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杜绝随意丢弃或直接排放。加强对排入污水处理厂的工业企业废水排放监管,防止超标废水排入污水处理厂。重点加强电厂脱硫设施和钢铁烧结机脱硫设施的监管。严肃查处故意不正常运转脱硫设施,使用旁路偷排、烟气连续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要认真实施绿色电力调度制度,不定期地开展火电脱硫设施投运率核查,实施脱硫电价扣减。 2.对2009年环保专项行动污染减排集中整治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开展“回头看”。重点检查淘汰落后产能、设备的取缔关闭情况,超标、超总量污染企业限期治理完成情况,未批先建建设项目停止建设、停止生产情况,防止污染反弹。 3、以贯彻落实《湖北省燃煤发电机组脱硫设施运行管理暂行办法》和《湖北省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办法》为核心,开展重点减排工程运行质量管理年活动,定期开展火电脱硫设施投运率核查、脱硫电价扣减以及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达标率核查工作,督促重点减排工程正常运行,提高相关企业减排设施运行管理工作水平。 (三)开展后督察,认真查处群众反映的突出环境问题 1.要对2009年环保专项行动发现的问题开展后督察。在各地环保部门自查的基础上,省环保厅和市州环保局组织对重点地区和重点企业整治完成情况进行抽查。重点检查超标、超总量排污企业的限期治理完成情况,未批先建项目的停建停产情况,严防被取缔企业死灰复燃。 2.要结合去年重点流域污染整治成果,加强对湖泊流域排污企业的监管,宣传环境污染治理好的企业,严肃查处环保手续不全和超标排污企业,通过环保执法加强梁子湖等重点流域治理,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3.要严格执行饮用水源保护的各项法律法规,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进入饮用水源保护区,切实保障饮水安全。要彻底取缔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所有污水排放口,清除一级保护区内所有违规的码头、垃圾堆放场、畜禽养殖场,取缔网箱养殖。坚决取缔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的直接排污口。 (四)开展环保“三查”,加大环境执法检查力度 要广泛深入地组织开展环保“三查”活动:通过查建设项目环评执行率,坚决遏制一些地方借应对金融危机为名,上“两高一资”企业,搞低水平重复建设;通过查“三同时”执行率,进一步规范企业治污,促进污染减排,改善生态环境质量;通过查环境违法案件结案率,严格检查各地2009年省政府环保执法责任考核指标完成情况,进一步推动环境违法案件的查办工作,确保案件查处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要结合环保专项行动、后督察行动和环境风险重点行业检查行动集中整治建设项目环境违法问题,对未批先建的要坚决停建、停产;对未落实“三同时”的要责令停止生产运行;对拖延试运行时间不申请验收的,要依法限期验收,并追缴排污费;对建设项目环评和“三同时”手续存在问题的,要依法严格处罚。今年,各地环境违法案件的查处率和结案率要达到85%以上,国家和省委省政府领导交办案件的查处率和结案率要达到100%。 三、主要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 各地人民政府要继续把深入开展环保专项行动作为重要工作内容,进一步完善政府主管负责同志牵头、各相关部门参加的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工作机制,健全工作制度,制订具体实施方案,落实各项重点工作。地方各级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根据实际情况,逐级制定工作方案,认真梳理,明确重金属污染行业的环境整治等工作重点,并与省委、省政府部署开展的总量减排、淘汰落后产能、环保后督察等任务有机结合起来,召开专门会议进行动员部署,安排专项经费予以支持保障,有序推进各项工作开展。进一步明确排查和整改重点、目标、时限、责任人,限期完成。将整改完成情况作为各级政府环保目标责任制的内容进行考核,不能如期完成的地区,要予以通报。地方各级政府要加大环境执法、监测及应急能力建设,提高装备和技术水平,建立健全应对重金属污染事故的快速反应机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