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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加强部门联动,全面整治 各地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坚持定期协商、联合办案制度和环境违法案件移交、移送、移办制度,强化联合执法,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联合行动、社会广泛参与”共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的工作格局。环保部门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加强挂牌督办、后督察等环境行政执法手段,联合相关部门对各类环境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大结构调整力度,抑制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工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发挥在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中的职能作用,督促和指导各地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力度,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加速落后产能退出;监察机关要充分发挥行政监察职能作用,督促地方政府及部门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司法行政机关要有序推进环境法制宣传教育、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强化排水许可管理,并加强对城镇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的监管;工商部门要依法履行对市场主体的监管职责,严肃查处企业违反注册登记法规的行为,并依法办理被取缔关闭企业的变更、注销和吊销营业执照工作;安全监管部门要督促危险化学品企业严格防范生产事故的发生,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尾矿库要责令停产整改、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并督促被取缔关闭尾矿库企业落实闭库资金,限期履行闭库手续;电力监管部门要监督供电企业,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节能环保电价政策,对依法关闭的企业采取限电、停电、断电等有效措施。要进一步加强相关管理部门的配合,在金融信贷、进出口监管等方面采取有效措施,不断放大环境执法效果。 (三)加强监督检查,严肃追究责任 各地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将群众反映强烈、污染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典型环境污染问题作为重点,严肃查处一批典型案件,落实相关责任,做到处理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各级监察机关、环保部门要切实贯彻监察部、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违法违纪处分暂行规定》,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造成辖区或相邻区域环境受到严重污染或者造成破坏的;对环境违法行为查处不力,甚至包庇、纵容违法排污企业,致使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对不依法行使职权,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政府及部门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加强宣传报道,曝光典型案件 各地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分阶段制订宣传计划,确定宣传重点,积极组织新闻媒体做好专项行动和环保法律法规的宣传报道,进一步增强全民的环境保护和法律意识,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环保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和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要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公开曝光一批严重危害群众身体健康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典型案件的曝光要列入宣传计划,深度报道,形成声势。 四、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5月) 各地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整治重点,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全面完成环保专项行动的动员部署工作。动员部署情况和实施方案于2010年5月底前报送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全面排查和集中整治第一阶段(5月至6月) 各地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全面排查和集中整治重金属污染企业,对重点流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整治情况和2009年专项行动发现的问题整改情况开展后督察,严肃查处一批典型违法案件。重金属排放企业整治情况于2010年6月15日前报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地每月至少向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一期专项行动工作简报。 (三)全面排查和集中整治第二阶段(7月至9月) 各地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对污染减排重点行业存在的环境违法问题进行集中整治,对建设项目环评执行情况、“环保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和环保违法案件结案率进行集中检查,严肃查处一批典型违法案件。期间,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对重点地区专项行动工作进行检查或抽查,各市、州对下辖县、市、区专项行动工作开展督查。建设项目环评执行情况、“环保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和环保违法案件结案率检查情况于2010年9月30日前报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督查阶段(10月至11月) 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对各地专项行动工作开展联合督查,准备迎接国务院九部门组织的环保专项行动督查。 (五)总结阶段(12月) 各地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对环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并于2010年12月15日前报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