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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鄂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鄂州政办发[2010]29号
【颁布时间】 2010-04-23
【实施时间】 2010-04-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593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监察局关于2010年执法和效能监察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4、推进全市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市监察局、市发改委、市安监局等部门配合)
  (四)加强对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1、督促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和省政府关于加强住房保障工作的要求,加强市场监管,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势头。督促有关部门及时向社会公布住房建设用地年度供应计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计划、建设进度和资金使用等情况,确保中央、省、市下达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目标任务按时完成。对房价上涨过快、住房保障工作进展迟缓的地区进行重点督查。(市住建委负责,市监察局配合)
  2、督促各地抓紧清理和纠正地方出台的越权减免税等与中央调控要求不相符合的规定。(市住建委负责,市发改委、市国土资源局、市监察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等部门配合)
  3、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整顿,深入治理违规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问题,对2009年度排查出的违规调整容积率等问题逐一处理到位,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市住建委负责,市监察局等部门配合)
  4、严肃查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房地产开发中失职渎职、以权谋私等行为。(市监察局负责,市住建委等部门配合)
  
  二、深入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
  (一)深入排查工程建设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
  1、按照“谁建设、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检查、谁负责”的原则和“七查七治”的要求,落实排查责任,认真组织各级行政主管部门、项目建设单位等深入抓好工程建设项目排查工作,查找突出问题,实现对重点项目排查的全覆盖。(市工程治理办牵头,市工程治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
  2、坚持边查边改,对排查出的问题明确政策界限,分类处理,督促有关单位落实整改措施。(市工程治理办牵头,市工程治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
  3、对重点项目、重要部门、重点地区和前期自查自纠出现“零问题、零案件”的地方和单位,市工程治理办组织督查组进行重点督查。严肃工作纪律,对领导不重视、排查不彻底,甚至搞形式主义、走过场的,要坚决纠正、严格问责。(市工程治理办负责,市工程治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配合)
  (二)加大对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的治理力度。
  1、加强项目建设审批程序监管,着重解决违规审批、未批先建以及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等问题。(市发改委负责,市工程治理办、市工程治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配合)
  2、推进招投标监管体制机制创新,全面清理整顿市内招标代理机构,强化各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责任,加大对招投标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推动招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等制度落实,有效治理规避招标、虚假招标、围标串标、评标不公和招标代理机构违规操纵等问题。(市招投标管理局、市发改委负责,市工程治理办和市住建委、市水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国土资源局等部门配合)
  3、深入推行土地使用权、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严肃查处未报即用、违法审批出让和领导干部以权谋私等问题。(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市工程治理办、市有关部门配合)
  4、加强对项目实施过程监管,着重解决项目转包和违法分包、擅自变更合同和设计、资金管理使用混乱等问题。(市监察局牵头,市各项目主管部门负责)
  5、加强对重点工程安全质量保障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突出抓好公共设施、民生工程特别是保障性住房等重点领域工程质量监管,及时查处工程安全质量事故,有效治理工程建设质量低劣等问题。(市住建委、市安监局负责,市发改委、市监察局等有关部门配合)
  (三)加大查办违法违纪案件力度。
  1、统筹监察机关内部办案力量,集中查处一批工程建设领域大案要案。认真受理群众举报,积极拓宽案源渠道。坚持有案必查,重点查处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为本人及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案件,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失职渎职、索贿受贿案件,商业贿赂案件以及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的案件。督促行政执法部门严肃查处工程建设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市监察局负责,市工程治理办、市工程治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配合)
  2、加强与各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完善案件线索移送制度和案件协查机制,形成办案合力。适时通报典型案例,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市工程治理办牵头,市工程治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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