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石家庄市政府
【发文字号】 石政办发[2010]17号
【颁布时间】 2010-04-23
【实施时间】 2010-04-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595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七)加强保健食品整顿。依法对获批注册但未标明有效期的保健食品进行全面清理换证。开展保健食品违法添加药物专项检查,查处制售假劣保健食品行为。开展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内容专项检查。查处通过公益讲座、健康诊疗、学术交流、会展销售等方式变相销售假冒伪劣保健食品的行为。整治普通食品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和保健食品夸大宣传功能的行为。(卫生局、工商局负责)
  
  二、扎实推进食品安全长效机制建设
  2010年要按照全省食品安全长效机制建设年工作部署,扎实推进食品安全长效机制建设。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为主线,以制约食品安全的关键环节为突破口,坚持治理整顿与机制建设相结合、依法监管与诚信自律相结合、风险防控与严格执法相结合,通过制度创新,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密切配合、企业严格自律的全市食品安全保障体系。上半年,各级政府、市直有关部门要制定出台长效机制建设各项制度,下半年全力抓好制度的实施。重点在全程监管、风险预警、企业自律、社会监督、应急处置、责任追究六大纲领性机制上下真功夫,带动食品安全长效机制建设各项工作整体推进。
  (一)建立食品安全全程监管机制。重点建立健全地方政府统一负责、统一领导、统一指挥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工作的制度。进一步健全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制,强化综合协调权威,明确各部门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加强部门之间沟通与合作,增强部门合力,堵塞监管漏洞,消除监管肓区。统筹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监管资源,加强监管能力建设,落实监管经费保障。完善食品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办法,组织对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进行评议和考核。(各级政府和食品安全综合协调部门负责)
  (二)建立食品安全风险预警机制。制定实施我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建立覆盖食品生产经营各环节和市及县(市)、区与乡(镇)并逐步延伸到村的食品污染物、食源性疾病以及其它食品安全风险四级监测体系,系统收集全市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有害的监测数据及相关信息。加强对肉制品、蛋制品、乳制品、豆制品、饮用水、粮油制品、调味品、儿童食品、酒类制品等高风险食品的风险监测,强化对非食品原料三聚氰胺、苏丹红、吊白块、氯丙醇、甘氨酸、溴酸钾、动物水解蛋白、麦糊精、植脂末等有毒有害物质的风险监测力度,定期组织风险性监测,及时组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对较高风险的食品及时发布预警,重点防控全市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加大食品特别是乳品等高风险食品检验检测频次,定期公布检验检测结果。各地要根据各自的食品产业结构和区域分布情况,确定本地重点风险监测品种、监测项目,做好区域性食品安全风险的监测、预警工作。(各有关部门负责)
  (三)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自律机制。帮扶、指导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建立健全员工培训、进货查验、出厂检验、生产过程控制、问题产品召回及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内部生产经营档案等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鼓励支持食品企业建立食品安全可追溯系统,并在食品行业全面推广。督促行业协会组织对食品企业从业人员培训、考核,培养具备良好职业道德、较高业务水平和较强实践能力的食品安全岗位专职人员。建立食品企业诚信不良记录收集、管理、通报制度和行业退出机制。加强食品生产企业和经营者质量信用建设和信用分类监管。(各有关部门负责)
  (四)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社会监督机制。建立健全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社会监督网,特别是县(市)、区及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三级基层监督网,完善投诉举报处理机制,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制定完善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员的管理办法,明确食品安全监督员的聘任条件、工作职责、考核评议方式和工作报酬标准,提高监督员素质,增强工作积极性。充分发挥现有群众举报投诉网络的作用,加大举报奖励力度。充分发挥报纸、电台、电视台、网络等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对群众关注的食品安全焦点问题进行追踪,对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的行为进行曝光,引导人们科学消费、安全消费。(各级政府和食品安全综合协调部门负责)
  (五)建立食品安全应急处置机制。对现有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进行修订,落实地方政府“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要求,健全应急处置指挥机构,按照新的职责划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有关监管部门要指导、督促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特别是大中型企业制定本单位的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落实企业内部的食品安全防范措施,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负责)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