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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31.树立以人为本、和谐执法理念,除涉及国家经济安全、食品安全、生产安全、生态环境保护、假冒伪劣商品及其他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危害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的行为外,对市场主体登记事项无主观故意、无同类违法行为记录、无社会危害后果、能及时改正的一般违法违规行为,先予行政告诫、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再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32.对企业经营出现困难、成立后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但仍有经营意愿的,允许持相关说明和承诺文件报备,保留主体资格。 33.企业有正当理由不能按期参加年检的,可以在6月30日前向登记机关提交延期申请,经批准可以延期参加年检,最长可延期3个月。 34.对首次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检验并在限期内改正的企业,免予行政处罚。对其他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检验但在当年内改正、补办年检的企业,可减轻行政处罚。 二○一○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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