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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湖北省工商局
【发文字号】 鄂工商文[2010]146号
【颁布时间】 2010-08-06
【实施时间】 2010-08-0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600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湖北省工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服务市场主体发展工作的意见

[接上页]
31.树立以人为本、和谐执法理念,除涉及国家经济安全、食品安全、生产安全、生态环境保护、假冒伪劣商品及其他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危害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的行为外,对市场主体登记事项无主观故意、无同类违法行为记录、无社会危害后果、能及时改正的一般违法违规行为,先予行政告诫、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再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32.对企业经营出现困难、成立后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但仍有经营意愿的,允许持相关说明和承诺文件报备,保留主体资格。
  33.企业有正当理由不能按期参加年检的,可以在6月30日前向登记机关提交延期申请,经批准可以延期参加年检,最长可延期3个月。
  34.对首次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检验并在限期内改正的企业,免予行政处罚。对其他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检验但在当年内改正、补办年检的企业,可减轻行政处罚。
  
  
二○一○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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