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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市妇联:协同有关部门开展“流动妇女平安之家”创建活动和农村留守儿童平安、关爱活动,协同有关部门为流动人口中的妇女、儿童提供法律援助、生活救助、职业培训、政策咨询、子女助学等服务,切实保护女工和未成年工合法权益,配合查处侵害流动妇女儿童权益的典型案件。 北湖区政府:负责北湖区流动人口与出租房屋服务和管理工作的总体协调;负责建立流动人口与出租房屋服务和管理协作机制,协调落实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的各项工作任务;调研总结推介本区流动人口与出租房屋服务和管理工作经验。 苏仙区政府:负责苏仙区流动人口与出租房屋服务和管理工作的总体协调;负责建立流动人口与出租房屋服务和管理协作机制,协调落实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的各项工作任务;调研总结推介本区流动人口与出租房屋服务和管理工作经验。 二、完善管理机构,确保人员经费 根据《湖南省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规定》,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由政府主导,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乡镇(街道)具体组织实施,社区服务站负责登记录入,建立流动人口暂住登记制度、居住证制度、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制度等三项制度。 (一)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建设。乡镇(街道)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委托指导下,依托居(村)民委员会和社会力量,组织开展流动人口暂住信息登记、居住证受理、租赁房屋登记备案、信息采集录入、安全检查、计划生育、纠纷调解、出租房屋税费代征代收等综合服务管理工作。各乡镇(街道)、社区(村)设立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受有关职能部门的委托和指导,负责流动人口暂住登记受理、居住证申请和代发、出租房屋登记备案受理、计划生育验证登记备案等工作;采集、录入、维护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信息;对辖区内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进行安全管理、检查和服务;开展对辖区内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协助有关部门调处涉及流动人口的治安及民事纠纷,化解矛盾,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协助地税、房产等部门代收、代征相关税费;做好其他服务管理工作。 (二)建立流动人口服务管理队伍。乡镇(街道)和社区(村)计生专干兼任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专干,负责组织开展辖区内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各乡镇(街道)应安排不少于2名兼职工作人员,社区(村)常住人口少于5000人的应安排1名兼职工作人员(超过5000人的加配1名),农村村委会也应明确协管员。各乡镇(街道)负责对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人员进行考评管理。 (三)保障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经费。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由市、县市区两级财政共同解决。市级流动人口管理经费按每年不低于100万元纳入财政预算。苏仙、北湖两区按常住人口数人平2元列支流动人口管理专项经费,其他县市按常住人口数人平1元列支流动人口管理专项经费。流动人口管理专项经费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依法接受审计审核监督。 三、推进制度建设,强化工作措施 (一)进一步完善流动人口登记管理制度。切实加强流动人口暂住登记和检查检验等基础工作,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及时、准确、全面掌握流动人口的基本情况和相关信息。推行流动人口信息社会化采集,依托省级流动人口管理信息系统平台,按照“谁用人、谁采集”的原则,把流动人口信息采集工作分解到各用人单位以及社区、物业公司、中介机构、房屋出租人、学校等相关单位和人员,由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机构录入流动人口信息。 (二)稳妥推进流动人口居住证的发放。对拟居住30日以上、年满16周岁的流动人口,在申报暂住登记后7日内,由公安机关或由公安机关通过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发给《居住证》。流动人口凭《居住证》在社会保障、医疗卫生、计生服务、子女就学、就业培训、职业介绍、法律援助等方面与居住地常住户口居民享受同等的相关权益。 (三)依法打击侵害流动人口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受理并认真查处侵害流动人口合法权益的各类违法犯罪案(事)件,加大对拐卖拐骗流动人口、强迫流动人口劳动以及针对农村留守妇女、儿童和流动残疾人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加强治安防范宣传、教育和指导,提高流动人口防范保护意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