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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郴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郴政办发[2009]44号
【颁布时间】 2009-12-24
【实施时间】 2009-12-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604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的意见

[接上页]

  市妇联:协同有关部门开展“流动妇女平安之家”创建活动和农村留守儿童平安、关爱活动,协同有关部门为流动人口中的妇女、儿童提供法律援助、生活救助、职业培训、政策咨询、子女助学等服务,切实保护女工和未成年工合法权益,配合查处侵害流动妇女儿童权益的典型案件。
  
  北湖区政府:负责北湖区流动人口与出租房屋服务和管理工作的总体协调;负责建立流动人口与出租房屋服务和管理协作机制,协调落实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的各项工作任务;调研总结推介本区流动人口与出租房屋服务和管理工作经验。
  
  苏仙区政府:负责苏仙区流动人口与出租房屋服务和管理工作的总体协调;负责建立流动人口与出租房屋服务和管理协作机制,协调落实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的各项工作任务;调研总结推介本区流动人口与出租房屋服务和管理工作经验。
  
  二、完善管理机构,确保人员经费
  
  根据《湖南省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规定》,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由政府主导,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乡镇(街道)具体组织实施,社区服务站负责登记录入,建立流动人口暂住登记制度、居住证制度、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制度等三项制度。
  
  (一)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建设。乡镇(街道)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委托指导下,依托居(村)民委员会和社会力量,组织开展流动人口暂住信息登记、居住证受理、租赁房屋登记备案、信息采集录入、安全检查、计划生育、纠纷调解、出租房屋税费代征代收等综合服务管理工作。各乡镇(街道)、社区(村)设立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受有关职能部门的委托和指导,负责流动人口暂住登记受理、居住证申请和代发、出租房屋登记备案受理、计划生育验证登记备案等工作;采集、录入、维护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信息;对辖区内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进行安全管理、检查和服务;开展对辖区内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协助有关部门调处涉及流动人口的治安及民事纠纷,化解矛盾,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协助地税、房产等部门代收、代征相关税费;做好其他服务管理工作。
  
  (二)建立流动人口服务管理队伍。乡镇(街道)和社区(村)计生专干兼任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专干,负责组织开展辖区内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各乡镇(街道)应安排不少于2名兼职工作人员,社区(村)常住人口少于5000人的应安排1名兼职工作人员(超过5000人的加配1名),农村村委会也应明确协管员。各乡镇(街道)负责对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人员进行考评管理。
  
  (三)保障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经费。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由市、县市区两级财政共同解决。市级流动人口管理经费按每年不低于100万元纳入财政预算。苏仙、北湖两区按常住人口数人平2元列支流动人口管理专项经费,其他县市按常住人口数人平1元列支流动人口管理专项经费。流动人口管理专项经费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依法接受审计审核监督。
  
  三、推进制度建设,强化工作措施
  
  (一)进一步完善流动人口登记管理制度。切实加强流动人口暂住登记和检查检验等基础工作,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及时、准确、全面掌握流动人口的基本情况和相关信息。推行流动人口信息社会化采集,依托省级流动人口管理信息系统平台,按照“谁用人、谁采集”的原则,把流动人口信息采集工作分解到各用人单位以及社区、物业公司、中介机构、房屋出租人、学校等相关单位和人员,由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机构录入流动人口信息。
  
  (二)稳妥推进流动人口居住证的发放。对拟居住30日以上、年满16周岁的流动人口,在申报暂住登记后7日内,由公安机关或由公安机关通过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发给《居住证》。流动人口凭《居住证》在社会保障、医疗卫生、计生服务、子女就学、就业培训、职业介绍、法律援助等方面与居住地常住户口居民享受同等的相关权益。
  
  (三)依法打击侵害流动人口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受理并认真查处侵害流动人口合法权益的各类违法犯罪案(事)件,加大对拐卖拐骗流动人口、强迫流动人口劳动以及针对农村留守妇女、儿童和流动残疾人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加强治安防范宣传、教育和指导,提高流动人口防范保护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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