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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严密防范和严厉打击流动人口中的违法犯罪活动。在全面掌握流动人口基本情况的基础上,将其中有现实和潜在社会危害的嫌疑人员纳入视线,实施重点管理,积极预防和控制犯罪。加快推进城乡一体化巡防机制建设,健全完善“大防控”体系,努力提高快速反应、追缉堵控流窜犯罪的能力。建立推广警务协作机制,完善流动人口违法犯罪活动协查通报制度。结合“打黑除恶”、打击“两抢一盗”、禁毒等专项行动,始终保持对流动人口中涉黑涉恶犯罪、带有明显地域特点和职业特点团伙犯罪、流窜犯罪的严打高压态势,坚决遏制此类犯罪上升的势头。不断加大整治力度,消除社会治安隐患。 (五)实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制度,大力推进“以房管人”。房屋出租人向流动人口出租房屋,应当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房产部门要依法全面实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制度,落实房屋出租人、承租人的相关责任。健全完善房屋租赁相关部门协作管理机制,着力完善日常管理与集中整顿相结合、以日常管理为主的长效工作机制,摸清出租房屋、流动人口的底数和基本情况。 (六)严格落实用工单位、经营业主、房屋出租人的协管责任。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用工、谁负责”、“谁出租、谁负责”的原则依法落实用工单位法人、经营业主、房屋出租人的管理责任。全面推行融治安防范、矛盾调处、劳动用工、社会保障、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生育、卫生防疫于一体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业主责任制,把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的责任落实到用工单位、经营业主和房屋出租人。用工单位、经营业主和房屋出租人要及时登记流动就业人员的相关情况并向当地公安派出所或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中心(站)申报,协助做好服务管理工作。企事业单位要落实单位内部流动人口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流动人口管理各项制度,做好本单位流动人口登记、证件发放、信息采集传输和教育培训等日常工作。对不履行相关责任的单位和人员,按照《湖南省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规定》第三十条和《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九条、第十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七)严格居住证查验制度。公安、工商、教育、劳动保障、人口计生、卫生等相关部门在办理流动人口业务时应查验流动人口居住证和出租房屋登记备案手续。 (八)各级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开展对成员单位和下级部门的督查考核,督促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各项制度措施落到实处。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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