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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六、临时用地管理要求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临时用地管理工作,切实做到依法管理、有序使用、补偿到位、及时供地。 (一)高效快捷办理有关手续。对报件材料齐全的临时用地,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确保临时用地单位能够及时使用土地。对工作人员在临时用地审查、报批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吃拿卡要的,按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二)必须坚持节约用地。临时用地单位要对临时用地的位置、面积、期限和破坏程度等进行科学论证,把好临时用地选址关,尽量控制或减少临时用地对土地资源不必要的破坏,尽可能地选择使用未利用地,不占或少占耕地,严防和杜绝项目建设单位随意使用或扩大临时用地的规模。 (三)严格用途管制。对批准使用的临时用地,用地单位不得改变临时用地的批准用途,不得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否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未经批准占用土地临时使用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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