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字号】 苏地税发[2010]25号
【颁布时间】 2010-04-22
【实施时间】 2010-10-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619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的通知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张家港保税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税发[2009]14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关于暂时保留的专用发票
  考虑到部分行业发票管理的特点,除《通知》要求暂时保留的票种外,我省暂时保留 “江苏省医疗门诊专用发票”、“江苏省旅客运输专用发票”、“江苏省xx市客运专用定额发票”等三种专用发票。具体式样详见新版《江苏地税发票样本》(另行下发)。
  省辖市级地税机关可以根据需要确定出租车专用发票及面额低于10元的定额发票的式样和具体面额,并报省局备案。
  
  二、关于冠名发票管理
  各级地税机关应进一步加强对印有企业名称发票的印制管理,严格控制其使用范围。
  (一)对于自印门票,仍然按照现行的办法办理。
  (二)对于现在使用的企业冠名发票,能够使用统一发票的,不再使用企业冠名发票;对个别企业冠名发票开具项目与通用发票差异较大,使用有较大困难的,由各地报省局研究后,另行明确管理办法。
  (三)对于新申请印制冠名发票的纳税人应满足以下条件:
  1、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
  2、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三年内无因严重发票违法行为或逃避缴纳税款等严重涉税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记录;
  3、发票年使用量10万份以上。
  
  三、关于发票防伪措施
  为进一步提高发票防伪措施的有效性和发票真伪现场辨识的便捷性,控制发票印制成本,结合发票查询辨伪平台建设,对发票防伪措施进行适度优化和调整:
  (一)发票防伪专用纸
  机打单联发票使用带有“jsds”水印的专用防伪纸印制;多联发票(含机打和手工发票)的发票联使用上述纸张涂布的无碳复写纸印制,并增加温变线等防伪措施。具体用纸由省局确定。
  定额发票原则上应使用“水印双色防伪干式复写纸”印制。面额10元以下的定额发票可使用带有“jsds”水印的专用防伪纸印制。门票的用纸由省辖市级地税机关确定,并报省局备案。
  (二)发票防伪底纹
  发票防伪底纹由省局统一制作。发票防伪底纹的使用范围和式样详见新版《江苏地税发票样本》。
  (三)发票监制章
  发票监制章的胶片由省局统一制作,各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妥善保管,未经省局授权不得复制。
  (四)一维条码
  除门票、“江苏省旅客运输专用发票”、“江苏省xx市客运专用定额发票”、“江苏省医疗门诊专用发票”、出租车专用发票和面额10元以下的定额发票外,发票的右上角均应当印制一维条形码。一维条形码的编制规则与信息内容详见新版《江苏地税发票样本》。
  印制发票的企业和发票验收入库单位应当及时采集发票防伪标识信息,建立发票防伪措施档案。
  
  四、关于发票代码编制
  详见新版《江苏地税发票样本》。
  
  五、关于有奖发票
  为鼓励和引导消费者索取发票,可以根据需要在定额发票、机打卷式发票等种类的发票上设置刮奖区。各地要加强对发票布奖、兑奖环节,以及发票有奖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
  鉴于邮电通信、金融保险、交通运输等行业的特殊性,上述行业使用的发票暂不布奖。
  
  六、关于发票监制范围
  通用机打发票(由省辖市级地税机关布奖的除外)以及“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建筑业统一发票”、“不动产销售统一发票”等专用发票由省局监制,其他种类的发票可由省辖市级地税机关监制。
  
  七、关于税控收款机和开票软件
  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使用税控收款机、省局统一开发的开票软件,或者按照规定自行开发的开票软件开具机打发票。
  使用自行开发的开票软件开具发票的,应满足下列条件:
  1、发票年使用量10万份以上;
  2、开票软件符合《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发票开具软件开发标准与接口规范》(另行下发),能够实时向地税机关传输发票开具明细信息或者实时提供发票开具明细信息查询服务;
  3、三年内无因严重发票违法行为或逃避缴纳税款等严重涉税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记录;
  4、具备相应的软件开发和技术保障能力。
  各地要协助纳税人做好相关的衔接工作,确保税控收款机和全省统一的开票软件推广前,纳税人能够正常开具发票。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