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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周口市政府
【发文字号】 周政办[2010]71号
【颁布时间】 2010-04-22
【实施时间】 2010-04-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623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根据国务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条例》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09〕157号)精神,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理清思路,充分认识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性
  近年来,我市流动人口大量增加。人口流动对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统筹城乡发展、促进劳动力资源合理配置、提高农村居民生活水平起到了积极作用。同时由于流动人口规模大、年龄构成轻,尤其是已婚育龄人员比例较大,意外妊娠、生育现象时有发生,部分流动人口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充分保障,已成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薄弱环节,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低生育水平的稳定和社会的和谐发展。因此,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实现人口有序流动和合理分布,直接关系改革发展大局,关系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关系低生育水平长期稳定。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和建设责任政府的高度,认真学习宣传、贯彻《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条例》,进一步提高对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积极探索新时期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的方法和途径,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不断提高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水平。
  
  二、完善措施,切实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
  (一)推动服务均等,实现流动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1.户籍所在地要加强源头管理,为流出育龄妇女免费办理婚育证明,免费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提供集中上门办证服务。在流出人口集中的现居住地成立“老乡会”、流动人口协会等群众组织,督促流出已婚育龄妇女在现居住地定期参加孕情环情检查;要将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落实到流出人员及留守家庭,积极开展计划生育留守家庭关爱关怀和帮扶救助活动。
  2.现居住地要落实“属地化管理、市民化服务”。不断完善利益导向政策,为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提供与户籍人口同等的宣传教育、优生优育、避孕节育、生殖保健服务和奖励优待,实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免费服务基本覆盖。为实行计划生育的流动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药具发放、放取宫内节育器、人工终止妊娠、输卵(精)管结扎术、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诊治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每三个月为流入已婚妇女免费开展一次孕情环情检查,出具《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并向其户籍所在地通报。
  3.加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建设。推动药具管理体制改革,在流动人口集中的社区、企业、集贸市场等地设立标识明显的避孕药具免费发放点,使流动人口能够便捷地获得国家免费提供的计划生育避孕药具。积极开展流动人口家庭 “生殖健康进家庭”优质服务活动,为流入已婚育龄妇女免费提供妇女病普查服务,建立流动人口生殖健康档案。
  4.深入开展“基本国策在周口”宣传教育活动。各地要通过人口学校、文化大院、文化广场、大众媒体、相关网站、宣传窗(栏)等载体,利用重大节假日、民俗节日和重要纪念日,采取多种形式,向流动人口传播新型生育文化,宣传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优惠政策和优生优育、避孕节育、生殖保健、艾滋病防治等知识。
  5.建立促进流动人口享受服务均等的保障机制。使流动人口在就业、就医、子女入托上学、法律援助和社会救助等方面,确实享受市民待遇。
  6.落实十项便民维权措施,切实做好维权服务。公开人口计生部门维权电话,公开辖区内指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医疗保健机构的名称、地址、项目和电话,在人口计划生育网站设立投诉信箱,畅通“12356”阳光计生热线。对流动育龄群众举报、投诉的计划生育案件,及时办理,依法查处,切实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
  (二)构建数字化工作平台,实现流动人口信息共享
  1.将流动人口信息化建设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各级人口计生部门配备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所需计算机及配套设备,加强工作人员的信息管理业务培训。规范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采集、数据更新、统计分析和信息交换,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信息系统,力促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现动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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