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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加快我市企业上市步伐,鼓励和引导企业通过资本市场上市融资,促进企业合理配置资源和做大做强,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4〕3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08〕20号),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充分发挥资本市场的融资功能和示范带动作用,采取政策扶持、引导促进和协调服务相结合的措施,培育支持更多的优势企业通过上市融资加快发展,实现做优做强,助推我市超常规跨越式发展。 (二)工作目标。力争5年内新增上市企业18家,其中东港市、凤城市、振安区、合作区各3家,宽甸县、振兴区、元宝区各2家;上市后备企业动态保持30家,争取达到50家,其中重点企业20家。 二、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主要措施 (一)政策扶持。 1.企业上市募集资金70%用于我市项目投资的,可以享受项目所在区域有关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2.设立企业上市准备资金,作为企业上市周转资金,用于补充企业因改制上市而发生的各类前期费用。每户拟上市企业使用上市准备金的最高限额为100万元,由企业凭中国证监会企业上市行政受理通知书申请使用,待企业上市后再行归还。 3.设立企业上市扶持资金,对在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和境外证券交易市场(柜台交易市场除外)实现挂牌上市的企业,市财政给予100万元的资金扶持。各县(市)区要根据本地实际,建立与市财政1:1配套扶持资金,市级扶持资金视各县(市)区配套资金比例、规模、到位情况予以拨付。 4.拟上市中小企业符合国家、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和技术创新企业条件的,市政府有关部门优先申报。 5.对拟上市企业投资项目,市政府有关部门在申报或安排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化资金、省科技成果转化资金、国家高技术产业项目配套资金、中小企业专项资金、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发展专项扶持资金、国债项目财政贴息资金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 6.对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拟上市企业,市金融办积极协调金融机构优先安排贷款,并优先保证进入辅导期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资金需求。 (二)分类指导。 按照现行政策以及市场和企业要求,对不同类型的企业,采取不同的培育方法。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主业突出,资产规模较大,盈利水平较高的企业,推荐在主板上市;对成长性好,科技含量高,主业突出的高新技术企业和新兴企业,推荐在中小板上市;对新经济,新技术,新材料、新能源和新服务的企业推荐在创业板上市;对形象好,影响大,产品开拓能力强,效益高的企业推荐境外上市。 (三)分批推进。 1、实现上市一批。培育一批优势突出、经济带动力强、符合产业发展要求的企业尽早达到上市条件,开展实质性申报工作,每年保证有4家通过发行核准。 2、辅导报备一批。对全市优势产业和企业有重点地加强规划、培育、辅导和规范,力争每年有4家企业在经营业绩、管理体制、法人治理结构等方面逐步达到上市条件,进入上市辅导和备案阶段。 3、改制培育一批。力争每年有10家以上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实现优化股权结构,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提升经营业绩。 (四)优化服务。 建立“全程服务”,对企业上市过程中的相关审批事项、有关证明,市上市办全程协助企业办理相关手续。各相关审批部门要密切配合,建立“绿色通道”,为企业提供优质服务;对企业上市过程的相关审批事项要简化程序、减免规费、特事特办,降低企业上市成本;对有特殊情况的拟上市企业,采取“一企一策”、 “一事一议”的办法,积极为企业改制上市排忧解难。 三、加强对企业上市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健全组织。 市政府成立丹东市推进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全市企业上市工作战略规划、工作目标和激励政策;组织领导全市企业改制上市工作,研究企业改制上市方案中涉及的有关政策,协调解决企业在改制上市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考核各县(市)区企业上市工作的完成情况。领导小组组长由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常务副市长担任,成员由市金融办、发改委、财政局、经信委、国资委、人社局、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国土资源局、住建委(房产局)、环保局、科技局、水利局、人民银行、银监分局等单位的主要领导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上市办)设在市金融办,金融办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市金融办副主任兼任副主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