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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丹东市政府
【发文字号】 丹政发[2010]15号
【颁布时间】 2010-04-22
【实施时间】 2010-04-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624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工作实施意见

[接上页]
各县(市)区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由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担任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
  (二)明确职责。
  市金融办:组织贯彻执行资本市场建设的相关政策、规划和措施;负责全市企业上市工作的统筹规划,拟订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拟订全市企业上市专项扶持资金的使用计划和组织实施;负责上市后备企业数据库的建立、日常管理;向拟上市企业推荐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评估、咨询机构等中介机构;负责指导推进全市股份制公司改制和设立工作;配合证券监管机构做好上市公司的规范发展工作;组织协调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建立职责明确的协调配合机制和经常性、制度化的信息沟通制度;向市领导小组报告拟上市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优惠政策落实情况。
  市经信委:负责市直属企业上市后备资源的发掘、培育工作,及时将符合条件的企业上报市上市办,纳入上市后备数据库,并将技改贴息资金、中小企业扶持资金重点向上市后备企业倾斜。
  市国资委:及时出具对拟上市企业地方国有股权管理的批复和受让国有资产的拟上市企业合规性审查等相关文件,积极培育和支持国有控股公司和参股公司上市,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市发改委:对拟上市企业募集资金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工作给予指导和支持;负责创业投资基金的管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推动企业上市;积极争取国家发改委和省发改委对我市拟上市企业的支持。
  市财政局:每年在预算内安排资金作为企业上市专项扶持资金,及时拨付对新增上市公司的扶持资金及兑现对有关部门的奖励,对于已经设立的企业贴息资金、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资金、中小企业专项发展资金、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等专项资金,优先给予拟上市企业支持。
  市国土资源局:指导、监督各地做好上市企业改制中的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土地资产处置和用地审批工作;对企业在上市改制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时,股东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的,直接进行变更登记,免收变更登记费;对上市公司新建、扩建项目,特别是上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建设用地,应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优先安排,重点保障并及时办理有关用地预审、建设用地报批和供地手续。
  市工商局:参与上市后备企业培训;引导具备条件企业注册为股份有限公司;妥善处理企业在工商登记注册中的历史遗留问题;为拟上市企业及时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市国税局、地税局:及时出具企业纳税情况证明文件。
  市人社局:依法督促拟上市企业缴纳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以及签订劳动合同,帮助企业规范和完善劳动保障工作,及时出具企业依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和合法用工的证明文件。
  市环保局:加快对拟上市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环评的工作进度,及时出具环评报告的批复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市住建委(房产局)、水利局:在拟上市企业改制过程中,涉及房产过户及交纳河道维护等费用的,符合国家、省政府有关规定的,予以减免。
  市科技局、银监分局、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根据上市工作需要,及时出具相关证明文件,研究解决企业上市过程中遇到的相关问题,会同市上市办共同推进企业上市工作。
  
  四、其他事项
  (一)需要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企业,由企业向市上市办提出申请,经市上市办审查并出具书面确认意见,报经市政府审批,拟上市企业凭批复文件到相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企业享受以上优惠政策后,因企业自身原因终止上市工作的,所享受的优惠政策由批准单位收回。
  (二)本意见在实施期间,如遇到国家资本市场发生重大变化,将及时进行修改调整。
  (三)本意见由市金融办负责解释。
  
  
丹东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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