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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株洲市政府
【发文字号】 株政办发[2010]13号
【颁布时间】 2010-04-22
【实施时间】 2010-04-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633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机构:
  《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的若干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的若干意见
  

  为加快推进我市棚户区改造,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指挥,强化责任,切实推进棚户区改造
  (一)实行分区负责。全市棚户区改造由市人民政府棚户区改造指挥部统一指挥。各区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的棚户区改造工作,确保全面完成全市棚户区改造任务。
  (二)部门积极支持。各级相关职能部门应积极支持棚户区改造,认真落实“责任分解”任务,应参照“5115”工程和企业改制的做法,设立棚户区改造办事“绿色通道”,简化程序,优化服务,提高办事效率
  (三)鼓励社会参与。棚户区改造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原则,在各区人民政府的组织下,采取相关政策和措施,鼓励社会投融资机构、房地产开发企业等社会力量参与,同时要充分调动棚户区居民的积极性,通过自筹资金,加快改善自身居住条件。
  
  二、积极做好土地处置和投融资工作
  (四)合理利用棚户区土地资源。经市棚户区改造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棚改办)认定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的棚户区改造项目,由市国土资源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收回棚户区改造项目内的土地使用权,并在7个工作日内划拨给各区棚户区改造主体,办理好《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各区棚户区改造主体可用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土地进行抵押融资,所融资金专项用于该棚户区改造项目,由区人民政府负责调度,组织实施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五)原则上实行净地公开出让。完成拆迁补偿安置后,由棚户区改造主体申请,经市棚改办同意,市国土资源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组织对棚户区土地进行公开出让。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在拆迁完毕前做好项目招拍挂方案,搞好项目的评估测算,编制土地出让预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批,成熟的项目立即进行挂牌竞拍,确保公开出让工作在拆迁完毕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因特殊情况不能完成拆迁补偿安置而需要提前出让土地使用权的,由区人民政府申请,市棚改办同意,报市人民政府研究后决定。
  (六)专户管理土地出让金。棚户区改造土地公开出让后所得总价款全额上缴市财政,全部用于棚户区改造。市财政部门设立棚户区改造土地资金专用账户,实行封闭运行、独立核算、专款专用、专户管理。其资金的运转应根据市棚改办的资金划拨请求,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直接拨付到各区人民政府。市财政部门应在收到资金划拨批准文书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七)合理分配土地出让总收入。棚户区改造土地出让所得价款抵扣拆迁补偿安置成本后形成的净收益,由市财政部门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在市人民政府提取出让总收入的4%的专项费用后,其余部分经市棚改办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直接划拨给区人民政府。]
  (八)完善配套设施建设。棚户区改造项目用地红线内配套的经营性设施,按照“谁经营,谁投资”的原则建设。其小区外大配套管网分别由邮政、电业、电信、广播电视、燃气、自来水等部门同步建设。纳入棚户区改造范围的企业,不能重复提留水电分离改造费用。在棚户区改造项目内按规划需要砍伐树木,调整绿地,挖掘道路,拆除公厕、垃圾站,迁移电力、电信、广播电视杆线的,免收补偿费,由项目业主单位按规划要求重建或恢复。公厕、垃圾站拆除后规划没有重建恢复要求的,仍按规定给予补偿。
  
  三、认真做好棚户区改造的拆迁安置工作
  (九)着力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确保补偿安置到位。棚户区改造要切实改善居民的生活环境。对符合政策性住房保障条件的棚户区居民,有关部门应当将其安置房纳入廉租住房建设计划给予支持。棚户区住宅(包括非住宅房屋改为住宅用房使用的)房屋拆迁实行原地安置、货币补偿和异地(距离1千米以上)安置相结合的补偿安置方式。凡具备原地安置条件的应当实施原地安置;不具备原地安置条件或根据规划要求需要异地安置的,可按原合法有效面积1:1.3的面积比例实行异地安置。棚户区非住宅(非住宅已改为住宅用房的除外)房屋拆迁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国有直管公房、国有自管房屋承租人在棚户区改造过程中,由其租住的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妥善解决其租赁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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