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株洲市政府
【发文字号】 株政办发[2010]13号
【颁布时间】 2010-04-22
【实施时间】 2010-04-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633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若干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十)严格拆迁管理。棚户区改造拆迁适用《株洲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和本意见;本意见与《株洲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棚户区改造由各区人民政府确定项目改造主体作为拆迁人,具体实施拆迁补偿安置。
  (十一)妥善解决被拆迁住户的过渡问题。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的被拆迁住户选择产权调换,需要过渡且自行解决过渡用房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其支付标准为被拆迁房屋评估价值的千分之五,但每户每月最少不低于500元;由拆迁人提供过渡用房的,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十二)适当提高搬迁补助费标准。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拆迁住宅用房的,搬迁补助费用为每次500元,按实际搬迁次数支付。拆迁非住宅用房的,拆迁人应当按照拆卸、搬运、安装生产设备的实际开支支付搬迁补助费。
  (十三)对特殊房屋的补偿。被拆迁房屋的权属、面积、结构、用途等以房屋、土地登记为准;改变房屋面积和用途的,以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为准;对国土法、规划法实施前就已存在的房屋,其本人自愿搬迁的,扣除其办理国土、规划、建设费用后,酌情给予补助;对于违章建筑和已过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对未过期限的临时建筑,其本人自愿搬迁的,按建筑成本酌情补助。
  (十四)对相关问题采取特殊措施。私有房屋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并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并按时搬迁,且他处无房的,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申请住房货币补贴。在棚户区改造过程中,被拆迁人凭拆迁主管部门备案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办理户口迁移、转入学等手续的,有关部门不得收取转入学、择校等相关费用。拆迁非住宅,被拆迁人或承租人选择异地继续经营的,工商、税务、卫生等有关部门应根据其提供的经拆迁主管部门备案的拆迁补偿协议,限时办理相关手续,并免收市级权限范围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被拆迁人已经办理了电视、电话、燃气初装开户费且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按期搬迁的,新购住房后凭原初装开户费和经拆迁主管部门备案的拆迁补偿协议,电视、电信部门免收初装、开通费,燃气部门免收燃气管网建设费。
  
  四、实行棚户区改造特殊优惠政策
  (十五)实行安置房优惠政策。棚户区改造项目中,用于安置住房的建设用地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含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用地)。棚户区改造项目中安置住房(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的安置房部分)建设,执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等单位《关于进一步加快廉租住房建设的意见》(湘政办发〔2009〕63号)中的各项优惠政策。
  (十六)给予公积金贷款支持。纳入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居民,在购买新房时,可按规定提取个人或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优先办理公积金贷款。
  (十七)实行报建优惠政策。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土地市场取得棚户区改造项目用地的,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建、开工、交付安置房的项目,在报建过程中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十八)实行特殊税收优惠政策。对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棚户区改造项目不征收土地契税。对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改造主体回购棚户区改造项目安置房作为安置房源的和棚户区改造对象因拆迁而重新购买普通住房的,免征契税。对安置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购买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各棚户区改造主体在棚户区改造中,偿还原拆迁房屋面积部分,经主管地税机关核准,暂不征收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十九)优先享受住房保障。在棚户区改造中,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优先列入年度住房保障计划。
  
  五、加强棚户区改造项目管理。
  (二十)实行项目申报制度。市区范围内需改造的棚户区项目均实行申报制度。市棚改办负责改造项目的审查认定,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范围内改造项目的申报工作。未申报或申报未经认定批准的项目不列入全市棚户区改造范围,不享受棚户区改造相关政策。对已经认定批准的项目,不得擅自扩大改造范围。市棚改办可制定相应管理办法。
  (二十一)规范申报程序。棚户区改造项目申报程序为:申报-审查-审批。各区人民政府研究确定改造项目意向后,按市棚改办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报市棚改办审查;市棚改办受理后,应当在3日内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联合审查;市棚改办审查后,应当在5日内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核发《株洲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认定书》。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