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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三条 委托人自收到交易中心提供的公告版本3日内,在拟交易土地所在地书面公示交易信息。公示期不少于20日。 第十四条 符合交易公告须知规定资格且参加流转交易的个人或组织(以下统称为竞买人),应当对自己的报价或竞价行为负完全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一)竞买人应按公告、须知所载要求,领取交易文件资料、勘察宗地开发状况、了解宗地权属、规划情况以及承包经营土地和林地投入产出的现状等。 (二)竞买人应按交易须知要求提出竞买申请,递交申请材料,交付竞买保证金,遵守现场竞价规则,不得违规操作。 (三)本集体经济组织内成员享有优先购买权,优先购买权人需按交易公告和须知所载明的要求行使优先购买权。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为优先购买权人出具书面证明。 第十五条 交易活动中的投标、竞买和报价行为在交易公告所指定的场所进行。挂牌时间不少于10日。 设有底价的,在达到底价的基础上,实行价高或高分者得的规则。拍卖和挂牌最高应价人或招标最高得分人为竞得人。在最高应价或最高得分等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权人有优先竞得权。 其他交易方式由委托人、交易中心和竞买人按合法公开互利互惠的原则执行。 第十六条 交易成交时,委托人应当场与竞得人及市或县(市)农村土地流转交易中心共同签订《成交确认书》。 自成交确认之时起,竞得人所交付的竞买保证金自动转为与委托人签订流转交易合同的定金(不超过成交额的20%)。竞得人和委托人双方相互承担定金的责任和行使各自的定金权利。 委托人、竞得人应按照交易须知所规定的时间、地点和要求签订流转交易合同,并自行履行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流转交易合同应具体表述权利转移后竞得人的达标要求、委托人的监督、协调职责。 第十七条 出现下列情形,市、县(市)农村土地流转交易中心应当中止交易: (一)交易公告或者交易须知有误,明显误导竞买人的; (二)交易当事人之间出现重大分歧,导致交易现场出现秩序混乱而影响正常交易的; (三)交易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足以影响交易进行或影响成交合同执行的异议,并举证的; (四)流转交易方案的批准人、核实人及交易监督人提出需要重新查证资料,并说明理由的; (五)其他必须中止的情形。 中止情形消除后,交易继续进行;中止情形无法消除的,交易应当终止。 第十八条 出现下列情形,市、县(市)农村土地流转交易中心应当终止交易: (一)委托人解除委托的; (二)土地权属存在重大瑕疵的; (三)利害关系人提出足以影响交易进行的权利主张且查证属实的; (四)交易程序出现纰漏或错误且短期内无法补正的; (五)其他必须终止的情形。 第十九条 农村土地流转交易,应当接受市、县(市)国土资源、农经、林业、监察等部门和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交易委托人)的监督。 第二十条 流转合同生效后,交易当事人可向相关职能部门申请办理土地权益变更登记,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受理。 委托人应配合竞得人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一条 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合同管理及合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市、县(市)农经部门负责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登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管理及合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合同纠纷调解、仲裁工作的指导。 市、县(市)林业部门负责林权流转登记、林权流转合同管理及合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合同纠纷调解、仲裁工作的指导。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及林权流转执行情况的监督和合同纠纷调解、仲裁管理。 第三章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交易 第二十二条 委托人拟订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交易方案,主要内容包括:拟交易土地的地点、面积、界址、开发现状;规划用途和指标、空间范围、流转年限;价格、付款方式;竞买人资格(是否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外流转等);集体资产增长目标、收益分配以及其他交易条件等。 委托人在农村土地流转交易中心的指导下,完成流转交易方案下列附件的准备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