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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焦炭行业停止审批单纯扩大产能的焦炭项目。禁止建设不符合《焦化行业准入条件(2008年修订)》的项目。2010年底前淘汰炭化室高度4.3米、规模60万吨以下的焦炉装置(3.2米及以上捣固焦炉除外)。有条件的地区2011年底前以等量置换的方式淘汰年产60万吨焦化生产企业。 (二)电力行业 继续淘汰小型火电机组,根据送出能力合理安排风电装机总量。集中力量抓好大型火电基地及外送通道建设,优先支持供热机组建设。鼓励建设60万千瓦及以上超临界、超超临界机组大型煤电基地外送电源项目,30万千瓦及以上热电联产项目;与电网相适应的风电、太阳能等绿色能源发电项目及大型抽水蓄能调峰电站项目。 限制大电网覆盖范围内的单机容量在30万千瓦及以下的常规燃煤火电机组(资源综合利用机组除外)。淘汰单机容量10万千瓦及以下的常规燃煤火电机组,发电煤耗高出2009年自治区平均水平10%、单机容量20万千瓦及以下各类燃煤火电机组、未达到环保排放标准的各类机组。 (三)水泥和冶金行业 1.水泥行业。暂停审批单一的水泥新建项目,控制总产能,淘汰不符合产业政策的水泥项目。鼓励企业在现有生产线上进行余热发电、粉磨系统节能改造、粉尘治理,支持利用工业废弃物(电石渣等)、垃圾、城市污泥生产水泥等一批具有示范和带动作用的技术改造项目,推进蒙西、冀东、西水等大型水泥生产企业通过联合、重组等方式兼并小型生产企业,提高产业集中度。新增生产能力的建设项目要符合上大压小、等量或减量淘汰原则,促进水泥行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 2012年底前,淘汰窑径3.0米以下水泥机械化立窑生产线、直径3.0米以下的水泥磨机(生产特种水泥的除外)。 2.冶金行业。有色冶金要继续整合采矿和生产企业,淘汰落后的小矿山,推进矿、采、选、冶、加一体化,重点在铝、铜深加工方面发展产业,实现转化率至少在60%以上。 钢铁行业要按照国家产业政策要求,继续加快淘汰落后产能。2010年底前,淘汰300立方米及以下炼铁高炉,20吨及以下炼钢转炉、电炉;2011年底前,淘汰400立方米及以下炼铁高炉,30吨及以下炼钢转炉、电炉。 (四)电石和铁合金行业 严格控制电石、铁合金扩大生产规模,不再审批单纯扩大产能的电石项目和新建铁合金项目,坚决淘汰不符合产业政策的落后产能,鼓励现有企业实施深加工及循环配套产业发展。 支持现有聚氯乙烯等电石下游加工企业通过多种方式与电石生产企业联合、重组,淘汰落后生产指标优先配置给与大型聚氯乙烯等下游生产企业建设配套项目。新增生产能力的项目必须是pvc配套项目,符合上大压小、等量置换原则,选址应位于偏远地区高耗能集中园区,单台电石炉容量由25000千伏安提高到27000千伏安及以上,形成电石-化工产品、电石-气烧石灰窑生产石灰或蒸汽的闭合产业链,实现电石行业产业升级。 禁止建设不符合《电石行业准入条件(2007年修订)》的电石项目,有条件的地区淘汰12500千伏安以下矿热炉。 鼓励现有铁合金生产企业联合、兼并、重组,等量置换现有内燃式铁合金矿热炉,建设25000千伏安及以上大型密闭式铁合金矿热炉。支持现有12500千伏安及以上铁合金矿热炉改造为特种铁合金矿热炉,优化铁合金产品结构。淘汰不符合《铁合金行业准入条件(2008年修订)》的内燃式铁合金矿热炉。 (五)其他行业 1.轻工业。2011年底前,淘汰年产能3.4万吨以下草浆生产装置、年产1.7万吨以下化学制浆生产线,淘汰以废纸为原料、年产l万吨以下的造纸生产线;淘汰落后酒精生产工艺及年产3万吨以下酒精生产企业(废糖蜜制酒精除外);淘汰年加工3万标张以下的制革生产线。 2.纺织行业。2011年底前,淘汰74型染整生产线、使用年限超过15年的前处理设备、浴比大于1∶10的间歇式染色设备,淘汰落后型号的印花机、热熔染色机、定形机,淘汰高能耗、高水耗的落后生产工艺设备。 四、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组织协调机制,加强对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领导。自治区人民政府成立结构调整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自治区副主席赵双连担任,成员单位包括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监察厅、环保厅、安全监管局、煤矿安监局、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工商局、质监局、国税局、地税局、内蒙古电力(集团)公司、内蒙古蒙东电力公司等部门和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办公室主任由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主任牙萨宁担任,办公室副主任由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副主任王进国、王旺旺及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副巡视员芦宗华担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