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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领导小组统筹协调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研究解决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根据“十二五”规划研究提出下一步淘汰落后产能目标并做好任务分解和组织落实工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积极贯彻落实各项政策措施,加强沟通配合,共同做好淘汰落后产能的各项工作。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健全领导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监管到位,确保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二)分解工作任务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要求,对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等文件规定的范围和时限,自治区下达各盟市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明确2010年、2011年、2012年底前淘汰落后产能的具体目标和工作任务。各盟市要切实抓好落实工作,将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目标逐级分解到旗县(市、区)和企业,确保按时完成淘汰任务。 (三)严格行业准入 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及金融机构要认真贯彻执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国发〔2009〕38号文件的通知》(内政发〔2009〕106号)精神,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以及煤炭、电力、钢铁等行业产业政策,焦炭、电石等行业准入条件,认真履行职责,严把项目审批关、土地关、环保关、信贷关,有效抑制部分行业的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 (四)限制落后产能生产 对钢铁、铁合金、水泥等行业落后产能实行差别电价。加大对高污染、高耗能企业的信贷控制力度,严把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土地供给审查。对产能过剩行业建设项目,除国家批准立项的新建、扩建项目外,一律停止报批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未按规定履行审批或核定手续的项目,一律不批准用地。严格生产许可审查,严格安全生产专篇审查。通过安全生产许可证换证延期,淘汰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危化企业600余户,其中生产企业260户、经营企业360户。 (五)健全退出奖励机制 在积极申请中央财政引导资金的基础上,自治区、各盟市和有条件的旗县(市、区)继续安排淘汰落后配套资金,对淘汰落后产能给予适当补偿奖励。积极争取国家技术改造专项资金,支持企业进行技术改造,提高技术装备水平,加快淘汰落后产能步伐。认真做好职工安置工作,妥善处理淘汰落后产能与职工就业的关系,认真落实和完善企业职工安置政策,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妥善安置职工,做好职工社会保险关系转移与接续工作,避免大规模集中失业,防止发生群体性事件。 (六)加大执法处罚力度 对未按期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地区,严格控制国家安排的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区域限批”,暂停对该地区项目的环评、核准和审批。对未按规定期限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吊销排污许可证,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投资管理部门不予审批和核准新的投资项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予批准新增用地,相关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生产许可,已颁发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要依法撤回。对未按规定淘汰落后产能、被地方政府责令关闭或撤销的企业,限期办理工商注销登记,或者依法吊销工商营业执照。必要时,政府相关部门可要求电力供应企业依法对落后产能企业停止供电。 (七)严格责任追究 将淘汰落后产能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地方政府绩效考核体系,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细则的通知》(内政发〔2008〕18号)要求,对淘汰落后产能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提高淘汰落后产能任务完成情况的考核比重。对未按要求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地区进行通报,限期整改。对瞒报、谎报淘汰落后产能进展情况或整改不到位的地区,要依法依纪追究该地区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八)加强舆论和社会监督 自治区结构调整淘汰落后产能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定期向社会公告本地区年度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名单、落后工艺设备和淘汰时限及总体进展情况。加强各盟市、各部门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交流,总结推广、广泛宣传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先进地区和先进企业的有效做法,营造有利于淘汰落后产能的舆论氛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