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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抚顺市政府
【发文字号】 抚政办发[2009]98号
【颁布时间】 2009-12-25
【实施时间】 2009-12-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635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人民防空工程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抚顺市人民防空工程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抚顺市人民防空工程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促进人防工程平时开发利用,充分发挥其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防工程国有资产是国防资产的组成部分,国家保护人防工程国有资产不受侵害,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破坏、侵占人防工程国有资产。
  
  第三条 人防工程国有资产管理坚持平时与战时相结合、使用与管理相结合、依法管理、有偿使用的原则。
  
  第四条 人防工程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建立健全人防工程国有资产运营体系,推动资产合理优化配置,实现人防工程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加强人防工程维护和平战结合准备工作,确保人防工程的战时效能,实现人防工程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五条 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是全市人防工程国有资产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人防工程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二章 人防工程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登记

  
  第六条 人防工程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原则:
  
  (一)国家依法取得和认定的,或者国家以各种形式投资修建的人防工程(包括配套设施及附属工程),产权为国家所有;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人防工程(包括配套设施及附属工程),产权为国家所有;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收取的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修建的人防工程(包括配套设施及附属工程),产权为国家所有;
  
  (四)集体或个人利用非国有资金(法律规定义务以外)投资建设的单建式人防工程,产权为投资者所有,其中享受人民防空优惠政策的部分,产权为国家所有。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建设人防工程,须在工程立项后进行人防工程产权界定,并签订人防工程国有资产部分委托使用协议。
  
  第八条 人防工程等建筑物、构筑物,属房屋的范畴,按《房屋登记办法》依法进行产权登记。
  
  本市辖区内占有、使用人防工程的单位、集体和个人,要在人防工程验收后30日内,到市人防主管部门进行人防工程国有资产性质认定。60日内,到市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第三章 人防工程国有资产的使用与管理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转让、出卖、抵押及无偿使用人防工程国有资产。
  
  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发利用人防工程国有资产,必须经市人防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签订使用合同,并缴纳人防工程使用费。使用单位负责人防工程的日常维护、消防、防汛、治安等工作。
  
  第十条 人防工程国有资产使用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使用合同签订后,使用单位应在5日内到市人防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使用单位合法证件;
  
  (二)《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三)《人防工程安全管理责任书》;
  
  (四)《人防工程使用合同》。 市人防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备案材料审查后,合格的予以登记,并在5日内核发《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不合格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使用人防工程国有资产的单位必须持有《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不得转让。
  
  第十二条 使用单位不得擅自转租或者转让人防工程国有资产,确需转租或者转让的,须报市人防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换发《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后,方可继续使用。
  
  第十三条 使用单位不得擅自装修、改造人防工程,确需进行装修或改造的,须向市人防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装修、改造方案和施工图纸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四条 禁止在人防工程内生产、储存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和腐蚀性等危险品。
  
  第十五条 人防工程使用单位应当落实下列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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