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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贵阳市政府
【发文字号】 筑府办发[2010]58号
【颁布时间】 2010-04-22
【实施时间】 2010-04-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637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政务服务大厅窗口工作人员行为规范的通知

[接上页]
2. 每年11月至次年4月着西服套装,内穿长袖衬衣。
  (四)有特殊接待任务或活动时,按市政务服务中心统一要求着装。
  (五)临时顶岗人员顶岗期间须着正装。
  
  六、窗口摆放规范
  (一)办公桌面只能摆放电脑、打印机、电话、办公文具、备查文件和工具书等办公用品,物品摆放整齐,保持桌面整洁,不得摆放衣物、皮包等私人物品。
  (二)电脑显示屏应正对自己摆放,基本与服务台成直角或近似直角(屏幕反光的除外),不得擅自改变电脑摆放位置。
  (三)因事外出或暂离工作岗位时,必须摆放告知服务对象到其他窗口办理的指示牌或稍候指示牌;离开窗口时,应当将座椅推进办公桌下摆放整齐。
  (四)窗口柜台摆放工作人员座牌、办事指南、样表夹、书写笔等,应当与服务台成水平线整齐摆放,不得摆放与工作无关的物品。
  
  七、考勤规范
  (一)考勤制度
  1.政务服务大厅实行“早九晚五”的作息时间制度。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窗口工作人员每周的对外服务工作时间为:星期一至星期四上午9:00至12:00,下午13:30至17:00,12:00至13:30午餐休息;星期五上午9:00至12:00,下午内部学习(不对外办公)。要求窗口工作人员上班时间提前10分钟(即早晨8:50前,中午13:20前)到岗,用10分钟左右时间做好对外服务前的各种准备工作,确保按时准点对外提供服务,实行坐班制。
  2.窗口工作人员上下班实行打卡考勤(指纹识别系统或人脸识别系统),正常考勤打卡时间:上午上班8:00-9:00,下午下班17:00-18:00,星期五上午下班12:00-13:00。窗口工作人员的考勤情况以考勤机记录为准,有上班考勤无下班考勤或有下班考勤无上班考勤且无有效请假记录的,视为旷工。
  3.市政务服务中心对市政务服务大厅窗口工作人员的考勤实行考勤系统自动统计、电子视频监察和督查人员不定时巡查管理,考勤情况如实记录、每月通报,纳入市政务服务大厅窗口单位及窗口工作人员月度及年度考核。
  (二)请假制度
  1.首席代表离开工作岗位半天以内(含半天)的,应事前填写政务服务中心统一制作的请假条,报市政务服务中心督查处备案。
  2.窗口工作人员离开岗位半天以内(含半天)的,应当事前填写市政务服务中心统一制作的请假条,经首席代表批准,由首席代表报政务中心督查处备案。
  3.首席代表或窗口工作人员离开岗位1天以上(含1天)的,需经所在单位领导批准并加盖公章,报市政务服务中心督查处备案。
  4.窗口单位需定时回部门交换办理事项资料、证照等的,应委派专人负责,确保对外服务窗口不脱岗,并将委派人员的事由、时间等情况书面函报市政务服务中心备案。
  5.按规定享受探亲假、婚假、产假、丧假的,应当按以上要求办理请、销假手续。
  6.因病休假1天以上(不含1天)的,应当提供医院出具的《疾病证明书》。因特殊原因当日无法提供《疾病证明书》的,应当在销假时提供;未能提供《疾病证明书》的,视为事假;病假期满因故需延长假期的,应当及时补办手续。
  7.按规定可享受公休假的,应当由所在单位在确保对外服务窗口不脱岗、不影响窗口业务工作正常开展的前提下统筹安排休假,公休假应一次性安排,分期休的,每次不得低于5天。
  8.政务大厅窗口工作人员请假实行月度限额制度,窗口首席代表请假不得超过5天或5次(以先到限额为准);窗口工作人员请假不得超过3天或3次(以先到限额为准),窗口单位一周以上正常业务培训学习(需附书面文件)、年休假、婚假、产假、探亲假、丧假等法定假除外。
  9.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旷工处理:
  (1)未履行请假手续不上班的;
  (2)请假未获批准不上班的;
  (3)无正当理由超假不归的;
  (4)以欺骗手段请事假或病假不上班的;
  (5)当月迟到或早退4次以上的计旷工半天;
  (6)擅离工作岗位时间超过2小时的计旷工半天。
  (三)顶岗制度
  1.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由所在单位安排熟悉业务人员到窗口顶岗,确保窗口不脱岗、窗口业务工作正常开展:
  (1)首席代表请假1天以上(不含1天)的;
  (2)窗口工作人员请假半天(含半天)以上的;
  (3)窗口工作人员按规定享受公休假、婚假、产假、探亲假的;
  (4)窗口工作人员参加单位组织的培训、学习的;
  窗口顶岗人员到岗后,请假的工作人员才能离开工作岗位,否则视为擅自离岗或旷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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