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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贵阳市政府
【发文字号】 筑府办发[2010]58号
【颁布时间】 2010-04-22
【实施时间】 2010-04-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637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政务服务大厅窗口工作人员行为规范的通知

[接上页]
2.窗口单位安排顶岗人员,应当事前报市政务服务中心督查处备案。
  3.顶岗人员上岗前应当到市政务服务中心督查处领取临时工作证、座牌,并在顶岗结束后及时归还。
  4.顶岗人员应遵守政务大厅的各项管理制度和规定。
  
  八、审批行为规范
  (一)首问负责
  当服务对象询问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的有关问题时,市政务服务大厅窗口工作人员应热情接待,认真回答。咨询问题属于本岗位工作范畴的应详细解答,并对解答结果负责;不属于本岗位范畴的,应耐心详细地告知服务对象应去的窗口。
  (二)申报登记
  窗口工作人员受理申报事项时,应当进行申报收件登记,录入贵阳市行政审批服务系统,并向服务对象出具书面受理通知单。首先受理该事项的工作人员为承办第一责任人,第一责任人负责在窗口内完成其应办事项直至办结,不得在政务大厅外进行流转。服务对象只需与第一责任人保持联系,询问办事结果。
  对于不符合审批规定的申报事项,应详细告知退件原因,不得随意、无正当理由退件。
  (三)一次性告知
  办理行政审批服务事项时,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向服务对象一次性告知其申报事项所需的法定条件、申请材料、法定程序、承诺时限等相关信息;当服务对象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或告知不予受理的原因;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四)限时办结
  政务大厅各窗口受理审批的所有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均应公开承诺审批时限,受理的申报件必须在公开承诺的时限内办理、办结。
  当服务对象提交的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改正的错误时,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场帮助其改正后,予以及时办理。
  (五)超时默认
  窗口工作人员受理的申报事项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审批程序的,即启动超时默认制度,市政务服务中心有权直接督促有关窗口立即办理和核发证照,同时要求窗口工作人员所在单位接受市政务服务中心的调查和督查。
  (六)监督投诉
  市监察局、市政务服务中心在政务大厅内设立投诉室,专门受理服务对象对窗口工作人员服务质量、服务态度、服务规范以及廉政行为等方面的举报投诉。
  市监察局、市政务服务中心对各窗口申报登记、事项办理、审批程序、收费标准等进行全过程跟踪督查,并按照有关制度给予考核记录。对窗口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刁难勒索、故意拖延等行为,一经核实,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九、贵阳市政务服务大厅窗口工作人员违反上述行为规范有关规定的,市政务服务中心将按《贵阳市政务服务大厅窗口工作人员月度考核实施细则》和《贵阳市政务服务大厅窗口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进行通报和处理。
  
  十、本规范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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