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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各有关部门,各区、市、县物价局、财政局、城管局: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环保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和贵州省物价局、建设厅《关于完善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方式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黔价费〔2009〕16号)的文件精神,在广泛听取、采纳“贵阳市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听证会”的合理建议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贵阳市开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镇生活垃圾是指城市、建制镇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弃物(包括建筑垃圾和渣土,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包括交通运输工具)、个体经营户、城镇居民(含暂住人口、城中村居民、社会福利机构中的非国家供养对象,下同)等,均应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含卫生费)。 二、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纳入财政统一管理,收费金额全额上缴财政专户,实行专户管理、专项用于我市生活垃圾的收集(含清扫)、清运、处置,以及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营运和维护,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挪用。 三、征收范围和对象:云岩、南明、白云、乌当、小河、花溪、修文、开阳、息烽、清镇、高新技术开发区、金阳新区范围内,产生城镇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包括交通运输工具)、个体经营户、城镇居民等。 四、贵阳市城市管理局主管本市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各区(市、县)城管(建设)局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辖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的组织和管理。 (一)云岩、南明、小河、花溪、白云、乌当、高新技术开发区、金阳新区范围内征收方式: 1、城镇居民:云岩、南明、小河、高新技术开发区、金阳新区区域内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由贵阳市供水总公司随水费代征;花溪、白云、乌当区域内的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由三区供水企业随水费代征。 凡不能随供水企业水费一并征收的城镇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各区、县(市)财政局指定征收点征收。 2、交通运输工具的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由贵阳市城管局在公安交警车辆管理所设置收费窗口负责代收;贵阳市公安交警车辆管理所负责配合。 3、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市城管局负责代收。 4、自行将生活垃圾清运至卫生填埋场处理的由卫生填埋场负责代收。 以上所征(收)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全额上缴市级财政统一管理。 5、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非义务教育学校的在职员工;非义务教育学校的住校学生;机场、火车站、客车站;经营百货、酒店、娱乐场所等商业网点;餐饮、农贸市场、屠宰场;水果、百货、杂货摊点;饮食摊点的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由上述各区城管(建设)局负责征收,全额上缴同级财政。 (二)清镇、修文、开阳、息烽范围内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执行全市统一标准,征收管理办法由各区(市、县)人民政府负责制定。 五、征收标准 (一)城镇居民:2元/月·人(随水费缴纳城镇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的人口基数为每户3人。不足3人或3人以上的城镇居民户,经核实后,相应调整计收人数)。 (二)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等:按在职员工人数计算1元/月·人;非义务教育学校按在职员工和住校学生人数计算1元/月·人。 (三)机场、火车站、客车站等窗口单位:按工作场地面积(除机场跑道外)计收,机场0.30元/月·平方米;火车站、客车站等0.50元/月·平方米。 (四)(省门垃圾处理费)商业网点: 1、经营百货、酒店、娱乐场所等商业网点按营业面积计收(不含办公及仓库面积)0.50元/月·平方米。 2、餐饮、农贸市场、屠宰场按营业场所面积计收1元/月·平方米。 3、水果、百货、杂货摊点,计收2元/日。 4、饮食摊点计收2.50元/日。 (五)交通运输工具: 1、轿车、客车:按核定的座位计收1元/月·座。 2、货车:按车辆核定的吨位计收0.50元/月·吨。 (六)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按建筑工程设计排放量计收2元/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