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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六)支持重点工业园区建设。优先支持自治区重点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和企业项目建设,做好信贷资金配套工作。积极探索多种融资模式,为进入园区建设企业和入园企业解决融资难问题。根据园区工业建设特点和自身业务发展需要,积极探索适合工业园区发展的贷款品种,开办以存货作为抵押物发放的仓储保全贷款和联保贷款业务,积极推行票据融资,推广商业汇票业务,扩大抵押和质押贷款范围,有条件地允许企业以存货质押、产品抵押、应收账款质押作为担保方式申请贷款。对工业园区建设项目所需大额资金,继续推进“银团贷款”等资金联合方式予以支持,对项目所需的临时周转资金及时安排流动资金贷款,满足企业的资金需求。 (七)大力支持国有企业战略性重组,调整优化国有经济结构。通过发放并购贷款或其他方式贷款支持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利用资本市场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促进产业升级。进一步提高国有资产的证券化比率,推动国有资本向优势产业集中,向核心竞争力强大企业集中,加快形成一批主业突出的优势企业。重点支持在钢铁、有色金属、汽车、机械、石化、制糖、建材等领域打造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知名品牌、实力雄厚、竞争力强的大企业大集团。 (八)大力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壮大。积极构建中小企业多层次融资服务体系。壮大地方性金融机构实力,加快发展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逐步建立覆盖自治区、市、县三级的信用担保体系。积极探索建立适应非公有制工业企业发展需要的融资机制。 (九)大力支持开放型工业经济发展。抓住有利时机,着力营造和改善融资环境,对承接国际国内产业转移尤其是东部产业转移的项目给予信贷支持,努力把我区建设成为承接产业转移的重要基地。大力支持工业企业“走出去”。适应国际市场竞争新形势,积极支持工业外贸发展。完善外汇管理政策,简化工业外贸企业对外支付手续,满足工业外贸企业合理用汇需求。对“走出去”工业企业的后续用汇及境外融资提供便利,支持有实力的工业企业开展境外投资和跨国经营。完善工业企业出口信贷、服务产品买方信贷政策措施。支持发展出口信用保险,促进对外贸易和投资。 三、加大金融支持工业发展的政策扶持 (一)强化政策激励机制。进一步完善对新增贷款、盘活不良贷款、积极开展金融服务工作的考核奖励办法,加大考核奖励力度,将金融管理、指导部门工作成效纳入考核奖励范围。对经营灵活、善于控制风险、贷款增长多且结构合理、资产质量优的金融机构,从经济激励、业务支持、给予政治待遇等方面予以倾斜支持。 (二)加大政府资金对工业企业融资的投入和引导力度。有条件的市、县人民政府可设立一定规模的中小企业贷款风险备付金,支持广西投融资担保公司与商业银行一起合作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降低企业的融资成本,减少企业的融资环节。 (三)加快工业企业改制上市融资步伐。各级各部门要坚持分类指导,加大工业企业上市资源培育力度,积极挖掘上市后备工业企业,建立工业企业上市资源储备库,积极做好工业企业境内外上市推荐工作。工商、税务、国土、司法等部门要积极帮助企业妥善处理改制上市前的税收、资产权属和股权规范等历史遗留问题。财政、金融等部门要按照《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金融办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上市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财金〔2008〕35号)要求,加大对中小企业改制上市的专项资金扶持力度,尤其是充分抓住国家推出创业板的契机,争取更多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在创业板上市。 (四)引导工业企业运用好直接融资渠道。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会同自治区工信委等有关部门,在符合产业政策的前提下,遴选和指导工业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由自治区工信委牵头,会同自治区金融办、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等部门,开展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探索发行工业企业融资工具的前期准备工作,争取我区的工业企业成功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 (五)鼓励各类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积极发展创业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私募投资基金。落实好国家对创业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私募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等各类投资于非上市中小工业企业的股权投资基金在我区设立和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