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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包头市卫生局
【颁布时间】 2010-04-22
【实施时间】 2010-04-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643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包头市卫生局关于在全市开展2010年度脊髓灰质炎强化免疫活动的通知


  各旗县区卫生局,稀土高新区社管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贯彻落实《2003-2010年全国保持无脊髓灰质炎状态行动计划》,根据卫生厅关于在重点地区开展2010年脊髓灰质炎强化免疫活动的通知(内卫疾字〔2010〕260号),市卫生局决定于2010年4月25日和5月25日对全市2月龄~3岁流动儿童开展两轮脊髓灰质炎疫苗强化免疫活动,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旗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维持无脊髓灰质炎状态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对强化免疫活动的组织和领导,精心安排部署,明确责任目标,强化督导检查,集中人力、物力保证强化免疫工作的质量,确保强化免疫活动措施落到实处,取得成效。
  
  二、各旗县区要保证强化免疫接种补助经费和必要的工作经费。基层接种人员预防工作补助,由下达各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人均15元经费中支付,每名适龄儿童接种1剂补助2元。强化免疫所需疫苗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统一发放。
  
  三、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强化免疫活动的技术指导,各旗县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依据《2010年度全市脊髓灰质炎强化免疫活动实施方案》,制定具体实施计划,负责具体实施。
  
  四、各旗县区在强化免疫活动结束后,要及时进行总结,并将强化免疫活动报表和工作情况书面报送市疾控中心免疫规划科。
  附件:2010年度全市脊髓灰质炎强化免疫活动实施方案
  
  
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附件:
  
  
2010年度全市脊髓灰质炎强化免疫活动实施方案
  

  为防止脊灰野病毒输入和脊灰疫苗衍生株病毒的发生和传播,维持我国无脊灰状态,根据卫生厅《关于在重点地区开展2010年脊髓灰质炎强化免疫活动的通知》(内卫疾字〔2010〕260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强化免疫范围、对象和时间
  1.强化免疫范围
  9个旗县区、高新区开展强化免疫活动。
  2.强化免疫对象
  全市所有2月龄~3岁流动儿童,即2006年4月25日以后出生至现场接种日满2月龄的流动儿童,无论以往免疫接种史如何,一律接种两次脊髓灰质炎疫苗,两次间隔一个月。
  3.强化免疫时间
  第一轮:2010年4月25~26日
  第二轮:2010年5月25~26日
  
  二、强化免疫活动组织实施
  1.各旗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强化免疫工作,明确职责,安排好必要的工作经费和疫苗接种补助经费,确保此项工作的有序、有效开展。
  2.各旗县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严格按照《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和《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要求做好疫苗的计划、储存、运输、分发、人员培训、技术指导和数据、资料统计上报工作。
  3.各旗县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本辖区强化免疫活动的具体实施工作,要加强技术指导,每个乡镇、街道至少保证有一名旗县级卫生人员,每个行政村至少保证有一名乡镇级卫生工作人员参加服苗活动,分片包干,责任到人。
  4.突出重点区域:各旗县区要根据当地具体情况,列出辖区免疫规划工作薄弱乡镇(苏木),对免疫规划工作薄弱的乡镇(苏木),疾控中心要抽调专人督导、协助完成摸底调查和服苗工作,对免疫规划工作薄弱的乡镇(苏木),旗县级要抽调专人协助完成儿童的摸底调查和服苗工作,在矿区、集贸市场、流动人口流入、流出地和聚居地、山区、农牧区等重点地区设立临时服苗点,确保流动儿童服苗工作的落实。
  5.各旗县区疾控中心要利用一切可能的方式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动员活动。开展强化免疫前,要组织对所有参与此次活动的各级各类人员进行技术培训。
  6.工作目标:流动儿童脊髓灰质炎疫苗两次服苗率>98%。强化免疫组织实施资料汇总(见附件3)。
  
  三、培训
  各旗县区要在4月25日前完成对所有参与服苗活动的各级各类人员的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活动的组织安排、措施与时间进度要求,各级各类人员各自的职责、任务、负责地区和强化免疫活动实施方案等。
  
  四、接种方式
  流动人口聚居地:巡回接种与入户接种相结合。
  
  五、各种接种方式的要求
  1.入户接种:①明确接种人员职责,分片包干;②入户接种的日期和时间要提前通过标语、传单等形式公布。如果儿童不在家,接种人员必须再次上门,直至外出儿童获得免疫为止;③选择适宜时间入户接种(如:早上或晚上)以保证发现所有儿童;④摸底登记与服苗相结合,反复入户,至少两次,直到免疫所有应免疫儿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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