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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中国气象局
【发文字号】 气发[2009]467号
【颁布时间】 2009-12-31
【实施时间】 2009-12-3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643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风能观测网运行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局,信息中心,探测中心:
  为加强风能观测网运行管理,规范测风塔迁移和撤销以及风能观测数据采集传输、运行监控、维护维修和计量检定等工作,确保风能观测网安全可靠运行,中国气象局组织制定了《风能观测网运行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省(区、市)气象局要根据本规定要求,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管理办法,并报综合观测司备案。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风能观测网运行管理暂行规定
  

  风能观测网是国家风能资源详查评价体系的基础设施,也是综合气象观测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风能观测网建成后纳入国家气象观测网进行统一管理。为了加强风能观测网运行管理,规范测风塔迁移和撤销,规范风能观测数据采集传输、运行监控、安全维护、维修保障和计量检定等工作,保证风能观测数据的有效完整率达到90%以上,确保风能观测网安全可靠运行,根据风能资源详查和评价工作要求以及气象观测相关标准规范,制定本规定。
  
  一、组织管理
  全国风能观测网实行中国气象局和省(区、市)气象局两级管理,国家级、省级和台站三级运行保障。其中,各省(区、市)气象局是本省(区、市)风能观测业务的责任主体。
  (一)管理职责
  中国气象局:中国气象局综合观测司归口管理全国风能观测业务,负责组织全网规划设计以及观测规范、技术标准和运行管理规章制度制定,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负责测风塔到省级中心站的数据传输。预报与网络司归口管理全国风能观测数据从省级到国家级传输和向下分发、数据库建设、质量控制以及数据应用业务。
  省(区、市)气象局:归口管理本省(区、市)风能观测业务,负责本省(区、市)风能观测网建设、运行和保障组织管理,组织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运行管理规章制度,负责本省(区、市)风能观测工作社会管理。
  (二)业务分工
  国家级:中国气象局气象探测中心负责全国风能观测网规划设计、运行监控、技术支持、业务指导和技术培训,每月发布一次全网业务运行通报。国家气象信息中心负责全国风能观测网数据收集分发、质量控制和数据库建设以及相关的标准规范设计,并提供技术支持和业务指导,每月发布一次全网数据到报率和数据完整率情况通报。国家风能资源详查评价专项工作完成以后,全网业务运行、数据到报率和数据完整率通报改为每半年一次。
  省级:负责本省(区、市)风能观测网业务运行、全网监控、维护维修、计量检定和技术保障,负责本省(区、市)风能观测网数据收集分发、质量控制和数据库建设。
  台站:测风塔所在地气象部门负责本地风能观测系统的现场数据采集、运行维护和安全巡视工作。
  
  二、测风塔的重建、迁移和撤销
  测风塔的重建、迁移和撤销由省级观测业务承担部门商风能资料应用部门提出,经省(区、市)气象局批准,并报中国气象局归口管理部门备案后实施。
  (一)测风塔的重建
  对于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须对已建测风塔进行重建。
  1.已发生测风塔倒塌或折断事故的;
  2.经检查评估后,确认测风塔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
  3.测风塔处于南方低温冰冻易发地区,建成后每年结冰厚度超过现有设计标准,经检查评估确需重建的;
  4.测风塔处于沿海台风经常性袭击或登陆地区,建成后受腐蚀程度超过现有设计标准,经检查评估确需重建的。
  需要重建的测风塔应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适当提高抗冰、抗台和其它设计标准,须经勘探、设计后再行实施。
  (二)测风塔的迁移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对已建测风塔进行迁移。
  1.以测风塔高度为半径范围内,有建筑物、交通道路、人行道以及农业、电力、通信设施等,存在明显或隐性安全隐患的;
  2.测风塔处于人群居住、劳动或经常性出入地的;
  3.测风塔处于比较险要的地形地貌处,有可能影响现场读取观测数据或实施测风塔安全巡视、维护维修工作人员人身安全的;
  4.当地社会经济建设重大工程建设、城乡规划确需实施测风塔迁移的;
  5.经安全巡视、维护维修认为存在问题,测风塔确需迁移的。
  其中,对于上述涉及人身安全的情况,省(区、市)气象局应抓紧组织实施测风塔迁移。
  (三)测风塔的撤销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对已建测风塔进行撤销。
  1.测风塔运行超过设计寿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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