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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使用政府性资金的市重大建设项目的项目审批、资金使用、计划执行、竣工验收等,应当严格按照《武汉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武政〔2005〕6号)和有关规定执行,项目业主应当主动接受和配合国家和省、市有关部门组织的审计、稽察和检查监督活动。 (五)安排项目联络员与市重大项目办、各项目推进机构和本项目的绩效目标责任单位保持畅通的联系,实行项目工作节点计划报告、项目进展情况统计定期报告和重大事项及时报告制度。 (六)完成市重大项目办、各项目推进机构和本项目绩效目标责任单位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四条 对列入市重大项目工作计划的项目,实行年度绩效目标管理。将市重大项目工作年度计划分解落实到市绩效目标责任单位,并将其完成情况作为对市绩效目标责任单位进行年度工作考核和评选市重大项目工作先进单位的主要依据。 第十五条 依据年终考评结果,对在重大项目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市绩效目标责任单位、绿色通道单位和项目法人,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配套协作单位,以及贡献突出的个人,经各有关单位推荐,市重大项目办初审,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分别授予其立功单位、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荣誉称号,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作出重大贡献的重大项目建设者,推荐授予“五一”劳动奖状(集体)、奖章(个人)等荣誉称号。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十六条 对列入市重大项目工作计划的项目,可享受绿色通道的各项服务。所有具有项目审核审批和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服务重大项目绿色通道承诺条款的通知》(武政办〔2009〕110号)要求,开辟服务重大项目的绿色通道,全程跟进,提高效率,优先和加快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 对市重大项目实施推进中的问题,按照以下情况实行分级协调。 (一)各项目责任单位负责所归口项目的协调工作,对无法协调解决的问题按项目类型归口,及时报市重大项目办或者各项目推进机构组织协调。 (二)市重大项目办和各项目推进机构应当定期召开重大项目调度会议,召集相关职能部门研究、解决各项目责任单位上报的重大项目推进中存在的有关问题。对本级权限难以协调的事项和具有共性的问题,及时报请市人民政府协调。 (三)市人民政府根据市重大项目办或者各项目推进机构报请的事项,及时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协调、解决。 各级协调会议议定的事项,均应当形成会议纪要或者文件,有关各方应当按会议议定的要求组织落实。建立协调事项的分级通报、督查制度,并由市重大项目办和各项目推进机构负责对协调的事项进行检查、督促和落实。 第十八条 优先安排市重大项目建设用地计划。每年第四季度,市重大项目办应当与市国土规划部门及时进行对接,做好下年度市重大项目供地计划安排和申报工作。每年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应当优先满足市重大项目建设用地需要。 第十九条 各区人民政府作为重大项目征地拆迁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市委办公厅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市重点工程征地拆迁工作的意见》(武办发〔2009〕22号)的有关要求,切实做好征地和拆迁安置工作。 第二十条 优先安排与市重大项目配套的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电力、交通、邮政、通信、给排水、供热、供气等单位,应当优先保证市重大项目建设需要和项目建成投产、使用的配套需要。 第二十一条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市重大项目,优先争取和安排国家及省级财政专项资金支持,市级财政性资金应当优先向重大项目倾斜。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前期、策划储备项目,由项目责任单位提出申请,市重大项目办会同市财政部门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按照项目推进工作计划的要求,由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开展前期准备和策划工作。 优先安排重大项目的项目法人参加政府组织的项目融资推介、投融资洽谈、境内外招商引资等活动。各有关部门、投融资平台、金融机构在安排建设资金计划或者贷款计划时,应当按照项目的年度投资计划及建设进度,优先安排重大项目及其配套工程所需的建设资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