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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武汉市政府
【发文字号】 武政规[2009]15号
【颁布时间】 2009-12-25
【实施时间】 2009-12-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648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重大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第二十二条 对关系国计民生和政府全额投资、重大招商引资、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的市重大项目,涉及市级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由项目法人向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征收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其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酌情给予减免。
  
  第二十三条 除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市重大项目建设的项目法人收取费用。国家和省、市规定的收费设有浮动区间的,一律按下限标准执行。
  
  第二十四条 市重大项目办要会同市公安、监察、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城管、安监等部门建立协调联动的长效管理机制,对市重大项目施工现场及周边的交通和环境进行综合治理,及时查处破坏和扰乱市重大项目建设的行为。
  
  市、区相关执法部门在对市重大项目进行执法检查时,应当严格依法、规范操作;执法检查前应当及时向市重大项目办通报,对有关事项的处理应当及时征求市重大项目办的意见。
  
  第二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重大项目工作专项资金,并纳入市财政预算,用于市重大项目的基础性调研论证、前期项目推进、策划项目储备、年终考核奖励等工作。
  
  
第五章 监督与责任

  
  第二十六条 市监察、财政、审计、稽察、公安、安监、质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档案、统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市重大项目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各有关职能部门或者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年终评先资格,并按规定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市监察部门查处,并依法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对市重大项目进行行政审批过程中,无故延迟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办理审批、答复事项,影响重大项目工作进度或者审核把关不严,造成决策失误的。
  
  (二)违反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侵占、截留或者挪用市重大项目建设资金的。
  
  (三)由于行政不作为或者越权行为,影响市重大项目实施的。
  
  (四)违反相关规定,擅自对市重大项目收费、摊派、罚款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项目法人用虚假信息和资料骗取市重大项目资格的,终止其享受的有关优惠政策。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处理:
  
  (一)因自身工作原因,造成重大项目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
  
  (二)擅自改变经过审批的项目内容,使项目的实施违反国家和省、市关于城市规划、产业、土地、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政策、法规及标准,以及与公共利益发生抵触的。
  
  (三)虚报、瞒报或者拒报项目统计信息资料,拒绝接受市有关部门管理监督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扰乱市重大项目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重大项目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各区人民政府对其所管辖区域需实行区级重大项目管理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1996年9月市人民政府以武政〔1996〕97号文发布的《武汉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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