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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赣安监管一字[2009]384号
【颁布时间】 2009-12-31
【实施时间】 2009-12-3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648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的通知


  各设区市、县(市、区)安监局,有关省属经济组织:
  为认真贯彻落实《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原国家安监局令第18号)、《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0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精简省级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赣府发[2009]10号,以下简称《决定》)有关规定和要求,进一步加强全省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下同)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批工作,确保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及生产使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行业标准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履行“三同时”监管职责
  根据《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和省政府《决定》,我省非煤矿矿山企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严格实行属地监管、分级负责的原则,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由省、设区市、县(市、区)安监部门分级实施:
  1、省安监局负责监管以下建设项目的“三同时”工作:非煤地下矿山及其尾矿库、省属以上露天矿山及其尾矿库、其他非煤矿山四等以上尾矿库以及其他非矿山企业四等以上尾矿库(含四等库)。
  2、设区市安监局负责监管以下建设项目“三同时”工作:省属以下露天矿山、露天采石场(矿)及其尾矿库(五等库)。
  3、县(市、区)安监局负责监管以下建设项目“三同时”工作:砖瓦粘土矿(场)、采砂场。
  各级安监部门要严格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 “三同时”监管职责,建立健全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备案、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竣工验收的工作制度和备案、审查、验收工作流程,进一步规范安全设施“三同时”备案、审查、验收的申请受理、材料审查、现场验收、拟文批复、公告公示等各环节工作,严格办结期限,严格审核把关。各级安监部门要按照以上明确的职责范围,对实施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负责,不得越权受理,不得越权审批。
  
  二、严格规范“三同时”审批工作
  各级安监部门要严格按照《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省政府《决定》)规定及安全标准化要求,严格规范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备案、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省安监局规范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备案、安全设施(安全专篇)审查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工作制度及操作流程:
  (一)安全预评价报告备案
  1、申请。项目建设单位将申请材料报送省安科中心(申请表见附件1),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2、受理。省安科中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对符合要求的,出具受理通知书(见附件2);对申请材料不齐或不符合要求的予以一次性告知,并出具补正告知书(见附件3)。
  建设单位提出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备案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非煤矿矿山安全预评价报告备案申请表(一式四份);
  (2)安全预评价报告书(送审稿)(五份);
  (3)工商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制件;
  (4)采矿许可证或划定矿区范围批复的文件复制件;
  (5)可行性研究报告;
  (6)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
  (7)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3、流转。省安科中心受理申请材料后,填写抄报单(见附件4),转监管一处。监管一处根据申请材料的具体内容,提出拟办意见,省安科中心提出承办意见,监管一处商省安科中心确定评审专家组名单后,一并报局分管领导审批后。
  4、评审。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以下简称《报告》)的评审工作,由省安科中心负责组织实施,监管一处监督检查。对《报告》在评审中存在的问题,省安科中心在1个工作日内下达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审查告知书(见附件5),告知建设单位限期组织落实整改补正,并抄送评价机构。
  5、审核。监管一处对省安科中心转来的申请材料和修改完善的《报告》以及针对告知书的整改补充材料进行审核,并填写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备案表,报局分管领导审签。
  6、办结。经同意备案的建设项目,须加盖“江西省非煤矿山安全设施三同时专用章”。省安科中心负责通知申请单位前来领取非煤矿矿山安全预评价报告备案表;对决定不予备案的建设项目,由监管一处出具以局名义不予备案告知书(见附件6),告知建设单位不予备案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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