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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工作目标及要求 1.属于分离移交的,普通全日制中小学校、公安还未彻底移交当地政府管理的,要求在2009年全面完成。其他办社会机构,从2009年起,2011年底前全部移交当地政府管理。 2.属于分离改制的,从2009年起,三年内即2012年底前按照企业主辅分离方式完成改制。 四、机构、人员、资产、经费的确定 (一)除学校、公安外,属于分离移交范围的机构、人员、资产、经费的确定 1.资产。以2008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移交机构的全部国有资产按照现状划分产权后,整体无偿、零债务划拨当地人民政府。其中:地面建筑物由移交机构整体占有的,土地使用权和地面资产一次性移交;零星占有的,原则上只移交机构所占有的办公设施(不含土地、房屋),或采取评估后折价移交,由当地政府将移交机构与当地所办同类机构进行整合归并。 机构移交前发生的一切债务全部由企业集团负担。其中对经过确认的企业拖欠职工的工资、社保、住房公积金、集资款等,必须在正式移交时全部予以清偿。 2.机构及人员。以2008年12月31日(含12月31日)为基准日,企业办社会机构及在岗并在册人员(不含集体职工)确定为移交范围,由地方政府与企业按同级机构编制部门的有关要求确定移交人员。2008年12月31日(不含12月31日)以后调入人员不在移交范围之内,由企业负责安置。 3.经费。以实质性移交上一年度当地政府同类机构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标准作为基数,以后每年经费基数以外增加部分,由接收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解决。省级财政按照当地政府同类机构的补助标准进行补贴。 (二)属于分离改制的机构经费补贴办法 企业办社会职能采取分离改制的,严格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资委等部门关于国有企业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晋政办发〔2006〕33号)中“关于推进省属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实施意见”第三条的政策执行,以2008年度煤炭企业集团对分离改制单位的补助经费为基数,一次性核定,由企业集团和省级财政按5:5比例负担。三年过渡期后,不再对改制单位予以补助。改制单位按照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社会化管理的方式参与市场竞争。 对具有一定公益性质的分离改制单位,省级财政按照当地政府同类机构的补助标准予以补贴。 (三)经费来源与结算 1.企业分离移交办社会职能所需经费,由省级财政从省级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和有偿出让矿业权价款等渠道解决。 2.地方国有煤炭企业分离移交办社会职能所需费用分别由市、县财政从市、县级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和有偿出让的矿业权价款等渠道解决。 3.矿业权价款和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承担分离煤炭企业办社会职能所需费用比例按照征收情况,报省人民政府逐年研究确定。 4.按照本《指导意见》规定,在规定移交时间内,暂未分离移交而当地政府未正式接收管理的企业办社会职能,企业按此规定,测算当年该机构实际支出费用,上报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经省财政审核后,视移交进度按半年直接补助企业。企业办社会职能机构已实质性移交当地政府管理的,从实质性移交之日起,其经费由省级财政直接划拨地方政府。由于企业原因造成超出规定时间未能移交的,省、市财政不予补助;属于地方政府原因,由省、市财政按照5:5比例将基数部分拨付企业,待实质性移交当地政府后,省级财政再将补助经费全额拨付当地政府,当地政府不再承担基数部分。 (四)积极分流安置企业办社会机构人员 为加快推进我省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工作,针对当前企业办社会职能机构情况复杂、人员较多的实际情况,可以对2008年12月31日(含12月31日)以前达到男50周岁、女45周岁以上人员,经本人申请,采取提前离岗办法,由主体企业负责管理。对于提前离岗人员工资待遇按本人现行标准执行。其中:工资部分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养老、医疗保险按照本人原缴纳数,由省级财政直接拨付企业;差额部分由企业予以补足。同时,煤炭企业要相应出台有关鼓励政策,支持富余人员自谋职业等方式进行人员分流。 五、加强领导、严肃责任、确保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顺利实施 (一)统一思想认识。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既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在山西开展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政策措施试点的重要内容,也是保证试点成功的关键环节;既是减轻企业办社会负担,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和保持强劲发展势头的需要,也是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不可逾越的重要工作。各地人民政府、政府部门及相关企业,一定要站在讲政治和支持煤炭企业可持续发展的高度,树立大局观念,严明工作纪律,保证政令畅通,坚决杜绝有令不行、我行我素、推诿扯皮的不正之风,特别是地方政府要切实增强主动性和责任感,担负起分离煤炭企业办社会的主要责任。 |